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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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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43 号)
(2017 年 2 月 27 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2017 年 3 月 16 日公安部令第 143 号发布,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
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执
业和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取得相应级
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维
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
术人员。
第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
消防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
师。
第五条 公安部消防局对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
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
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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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增强服
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第七条 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
会。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应当依法登记和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妨碍公平
竞争,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注 册
第八条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
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未经注册, 不得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
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
注册审批部门。
第十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 延续注册
和变更注册。
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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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聘于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
单位,并担任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申请注册的人员,拟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开展执业活动的,应当通过该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的省
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
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将申请材料送至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四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条件和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注册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注册决定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
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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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作出注册决定
之日起十日内颁发相应级别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并向社会
公告;对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注册决定书并
载明理由。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式样由公安部消防
局统一制定,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制作。
第十六条 注册证、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三年,自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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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suijiazhuang2
  • 文件大小35 KB
  • 时间202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