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参照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城乡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尚无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或者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细则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细则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
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应参考其规划成果并考虑用地的兼容性。
第六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应尽量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不宜零星插建。
第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指标为强制性规划指标,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八条 用地性质的兼容,是指建设单位申请的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不一致时,规划用地性质具有的多种选择。具体用地可兼容的性质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表一及具体申请内容研究确定。
表一 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
序号
用地 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 设施用地
工业
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绿
地
序号
用地 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 设施用地
工业
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绿
地
R1
R
2
R
3
A1
A2
A3
A4
A5
B
M1
M
2
M3
W1
W
2
U
G
1
G
2
R1
R
2
R
3
A1
A2
A3
A4
A5
B
M1
M
2
M3
W1
W
2
U
G
1
G
2
1
低层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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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2
多层居住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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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3
高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
4
单身宿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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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5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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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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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7
居住小区文化
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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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序号
用地 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 设施用地
工业
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绿
地
R1
R
2
R
3
A1
A2
A3
A4
A5
B
M1
M
2
M3
W1
W
2
U
G
1
G
2
8
居住小区
体育设施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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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居住小区医疗
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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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序号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工业
用地
仓
储
用
地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用
地
U
绿
地
序号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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