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犯罪心理痕迹在命案现场勘查中的作用随着网络媒体的不断普及, 海量的犯罪信息、犯罪方法以及反侦察措施在犯罪分子脑海里开始生根发芽, 致使其犯罪手段不断倾向于智能隐蔽化, 在命案现场遗留的传统物证痕迹不断减少抑或完全缺失,从而在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法庭上导致重罪轻判的现象时有发生, 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相对于物质痕迹而言, 犯罪心理痕迹属于现场痕迹中的一种抽象、特殊的反应形态,是犯罪分子长期在社会实践、犯罪活动中形成的****惯思维定式”,其犯罪心理意识和心理活动主要通过现场有形的物质痕迹得以间接客观反映。为此, 在命案现场勘查中, 全面收集犯罪物质痕迹、意识痕迹及心理痕迹, 并相互印证、相互引证、相互补充, 既有利于隐匿物质痕迹的发现, 又能提高三种痕迹的利用价值, 进而为认定案件性质及明确侦查方向提供依据。 1 犯罪心理痕迹概述根据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 犯罪分子这一物质实体在其心理活动支配下所做的行为必然会与犯罪现场的各种物质实体进行接触, 进而发生物质交换, 从而留下其犯罪的痕迹[1] 。犯罪痕迹分为物质痕迹、意识痕迹和心理痕迹三类。物质痕迹即物证, 是指能以其外形特征、所载字迹特征或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文书、痕迹及视听资料等; 意识痕迹是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印象痕迹; 至于犯罪心理痕迹, 学术界目前尚无统一的观点, 但笔者认为犯罪心理痕迹属于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活动的过程中遗留在现场的能够反映其年龄、性别、职业特点、性格特征、生活阅历、受教育情况、经济状况、犯罪经验、犯罪动机及目的等心理活动及个性特征的现象和状态, 它既有别于物质痕迹, 但又以物质痕迹为载体, 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在犯罪现场遗留物质痕迹之中, 犯罪物质痕迹的分析有助于犯罪心理活动的分析, 同样, 犯罪心理痕迹的分析能够为犯罪物质痕迹的发现提供方向, 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2 犯罪心理学分析的依据 犯罪心理痕迹存在客观性心理学原理告诉我们: 人的任何行为都是在其心理活动支配下完成的, 行为结束后心理活动还可能持续一段时间, 并以记忆的方式保存下来, 而人的心理活动又是在先天遗传素质的基础上通过后天的环境教育影响形成的, 因此人的一定的行为能够反映出人的特定的心理状态、个性特征甚至还原整个人的面貌[2] 。罪犯分子在作案过程中其心理活动通常是内在的、隐蔽的,然而犯罪心理活动支配下的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后果却是外显暴露的,犯罪行为在破坏或改变客观物质形态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在犯罪客体上及现场痕迹上遗留犯罪分子的心理活动印迹,并以物质化、客观化的形式表现出来。 犯罪心理痕迹具有稳定性与特殊性人的心理是人们在主观能动地改造客观世界的漫长实践活动过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的,当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人们的心理就逐渐趋于成熟和稳定。这种心理稳定性一旦形成, 在短时间内往往变化很少。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 其独特的个性心理势必反映在犯罪的各个环节之中, 由此形成特定的犯罪心理痕迹。正是由于人的心理特点具有稳定性, 同一罪犯在一段时间内作案时, 其选择的作案目标、作案手段、作案工具、作案时间和空间、作案区域等表现出一定相似性或同一性; 不同的罪犯由于其心理特点存在差异性, 在犯罪构成要素的各个环节中又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一特征为对不同案件进行串并提供了依据。 犯罪心理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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