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3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3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案情: 滕振远 1979 年参加工作, 1989 年调入徐州某工程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原工程公司)工作, 1995 年6月28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 1999 年3月,该公司的海外部等部门从工程公司分出,独立成立了徐州四达国际工程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四达公司),滕振远被安排至四达公司工作。 2001 年11月20日,原工程公司以"该同志在职期间因违犯劳动法有关规定"为由作出了《关于对滕振远除名的决定》,后又于同年 12月27日将除名决定改为《关于解除滕振远同志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持该决定前往徐州劳动服务公司、徐州市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等处为其交纳了 2001 年11月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同时为其办理了徐州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就业登记证等手续。滕振远对此决定不服,遂向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缺席审理于 2002 年12月24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认为原告单方面解除被告的劳动合同违法,被告要求该单位补发工资、补缴养老保险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遂裁决原告补发被告工资、生活补助费、支付给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原工程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徐州市泉山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驳回被告腾振远的各项请求并判令其负担仲裁费和诉讼费。审判: 泉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单方面解除了腾振远的劳动合同,且已为被告办理了有关失业手续,现被告亦不要求恢复其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故原告应按有关规定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补发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各项费用。原告的诉请无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 一、维持该工程公司《关于解除腾振远同志劳动合同的决定》;二、原告补发被告 2001 年6月工资计人民币 800 元并加发相当于工资 25% 的经济补偿金 200 元;三、原告补发被告 2001 年7 月至 2001 年12月的生活补助费 819 元;四、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794 0 元,并加发应付经济补偿金 25% 的赔偿费用 4485 元;五、原告为被告补缴 2001 年12月的养老保险金计 172 元;六、原告赔偿被告其他损失 520 元。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 25036 元。该工程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与四达公司已建立劳动关系,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已不存在,因而上诉人不欠其工资,也无义务为其交纳养老金更不负有给付经济补偿等责任。劳动仲裁委员会所作的仲裁决定错误,原审判决让上诉人承担的各项费用没有依据,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徐州市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于 200 3 年11月26日判决驳回该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评析: 本案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腾振远与四达公司已建立劳动关系,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已不存在的事实不能成立。因为双方在 1995 年6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至1999 年3月腾振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3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3096587786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6-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