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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变动公示制度与研究开题报告.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2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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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眉. ——以无纸化为视角学号研究生专业、年级所在院、系导师副导师选题时间年月日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年月日 1 一、立论依据课题来源、选题依据和背景情况、课题研究目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课题来源: 本课题属自选题目。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及公示有明确的规定, 《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股权变动及公示有明确的规定, 即由中央登记结算公司进行登记、结算、过户, 并向上市公司发行人提供股票持有人名册。然而, 我国非上市公司股权变动及公示却无所适从。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 投资者投资到公司不再是为了获得管理控制公司, 而是为了获取收益, 尤其是风险投资者取得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后, 对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流动有了更高的要求。虽然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份公司股权变动的原则, 即记名股票背书交付, 不记名股票直接交付, 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但是在实践中越来越少的非上市股份公司发行股票,而对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流通,证监会也持保守甚至压制的态度,实践中,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变动没有合法的途径, 股权变动公示也没有统一的方式。在证券无纸化的条件下, 为了加快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变动的流通, 保障交易, 笔者认为对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变动及公示进行研究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又因为笔者在实践中遇到的股权纠纷案例及实****经历,导师与笔者一致认为此课题研究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和前瞻性,值得探讨。因此,最终与导师协商,自选本课题。选题依据: 股权作为一种无形的、抽象的、综合性的财产权利, 很难为人们所把握, 基于人们对财产的传统理念, 将无形的股权转化为有体物, 是交易****惯的需要。因此,从 15 世纪到 20 世纪 60 年,公司股权都是以实物凭证形式存在。由于著名的华尔街“文档危机”,使人们开始探索证券便捷化交易。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证券开始电子化的发展趋势。学者范中超说, 权利电子化是一场真正的财富革命。目前世界各国对证券电子化的态度比较一致, 上市公司开始实行证券无纸化, 非上市股份公司不再硬性规定发行记名或不记名股票。我国资本市场起步晚, 借助国际证券无纸化的趋势, 资本市场很快就实现了证券电子化。在实践中, 多数非上市股份公司也不再发行实物股票。在这种情况下, 股权无纸化开始挑战我国对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变动公示的法律规范及实践中做法。虽然上市公司证券无纸化和非上市股份公司股票无纸化已经发展为不可逆的时代趋势,然而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物权法》、等相关对于股份变动公示的法律规范还是基于股份的纸质形态而制定,因此,必然导致证券无纸化对我国现有法律规范的挑战。如《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公司可以发行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如何使以不记名股票形式的股权出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另一方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变更登记, 而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变动没有提及。工行政管理部门只登记股份公司发起人的持股信息, 那么发起人转让股权后, 受让人是否能以发起人身份登记与工商行政机构处呢? 答案是不能, 因此, 那转让后的记名股票如何进行出质登记?在实践中, 随着证券无纸化的发展趋势, 很多非上市股份公司已经不再发行记名股票或不记名股票, 这样一来《物权法》、《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或不记名股票背书转让或交付即发生效力, 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法律规定则名不副实了。没有实物股权凭证如何转让, 如何交付?工商行政登记管理机构没有登记记录,如何公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变动? 本课题就是基于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流动受阻, 股权变动公示混乱的现状, 结合国内外现 2 有的研究成果进行探讨适合我国非上市股份公司在无纸化条件股权变动及公示的相关理论制度。从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学者研究成果来看, 发展合法有效的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流动场外市场和构建股东名册登记公示制度是主流观点。因为,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变动越来越频繁是不可逆的发展趋势, 混乱的股权变动公示不利于维护股权交易安全和提高交易效率。而对于现有的公示制度进行比较之后, 发现股东名册登记公示是最优选择。由于法律规定股东名册登记主要是由公司负责,于是很多学者质疑股东名册登记的公信力。笔者和傅曦林、胡改蓉、宋航等学者的观点一致,通过构建股东名册登记托管制度提高股东名册公信力。本课题结合现有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加上自己的见解, 从而为无纸化条件下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变动公示制度的构建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背景情况: (一)国外或其他地区相关立法状况 1. 德国德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 德国法律明确的规定了股东名册登记效力。如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 只有在股票登记簿上登记的人, 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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