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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英两国海上风险造成损失的证明责任.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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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英两国海上风险造成损失的证明责任摘要本文通过对有关中国和英国的海上风险造成损失的一般理论和案例进行分析, 总结两国关于证明责任的具体证明标准。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首先介绍并辨析了证明责任的性质, 然后分别论述了中国和英国海上风险造成损失的证明责任,并通过列举典型案例加以分析,最后对两国的证明责任进行了分析、概况和总结。关键词海上风险损失证明责任作者简介:骆晓峰,上海海事大学 2014 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海商法。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9-0592 ( 2015 ) 04-095-02 英国 1906 年《海上保险法》附录 1 的保险单解释规则第七条规定,“海上风险”术语仅仅是指海上的意外事故, 它不包括风浪的通常作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海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恶劣天气( Heavy Weather ) 、搁浅( Stranding ) 、碰撞或触碰( Collision/contact ) 。当发生海上风险时, 被保险人通常会拿着保险单去找保险公司理赔, 而保险公司往往会依据保险单中的某项规定拒赔, 此时被保险人则会向法院起诉, 当理赔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时, 就涉及到了证明责任问题。中英两国分属不同法系, 两国在证明责任方面有着不同的审判行为模式, 本文旨在通过一般理论和具体案例分析比较两国关于海上风险造成损失的证明责任问题, 总结两国审判实践中具体的证明行为模式。一、证明责任的性质及辨析证明责任, 顾名思义就是当事人对法院提供证据的一种责任。与证明责任相对应的还有一个名词称为举证责任, 学界对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性质的区别的争论非常激烈,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多数学者认为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的是同一个意思, 两者可以通用, 但也有不少学者包括笔者在内认为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是两个意思。举证责任强调提出证据的责任, 它是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以此论证其诉讼请求的一个行为, 它是一个动作, 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简而言之, 证明责任是一个过程, 举证责任包含于证明责任之中。为了论述方便, 本文的证明责任包含了举证责任的意思,并不特别加以区分。由于要分析中国和英国海上风险造成损失的证明责任, 所以笔者会对两国证明责任进行适当的分类总结,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二、中国法下的证明责任(一)证明责任的分类中国法等大陆法系国家传统上将证明责任分为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主观证明责任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对所需证明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提交证据的责任。客观证明责任是指在诉讼终结时, 案件事实的存在仍然真伪不明, 法官内心无法做出一个认定哪方承担不利后果的负担。因此, 客观证明责任建立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以及法官无法拒绝裁判的基础上。(二)中国司法案例分析中国法下比较典型的案例是刘允财诉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原告刘允财光租了案外人的一条船舶“台联 179 ”轮,一个半月后被告签发了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保险单,载明原告为投保人, 投保船舶为“台联 179 ”轮, 投保险种为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 某日航行至舟山岱山鲤鱼礁附近海域, 撞到水下不明物, 随后船舶下沉进水,在自救无效后沉没。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对保单进行理赔, 被告抗辩认为涉案事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而拒绝赔付。法院经审理认定,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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