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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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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8 年 04月 14日 15时 42分 165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号《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 2007 年 11月 22 日经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 2008 年4月 2 日经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 2008 年5月1 日起实行。二○○八年四月十日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7 年 11月 22 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8 年4月2 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人居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所需要的经费, 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负责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规划、环保、卫生、工商、建设、海洋与渔业、港口、海事、交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 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部门, 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公民行为规范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新闻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等经营管理单位, 应当对旅客、游客进行市容环境卫生宣传。第七条提倡和鼓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村)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相关制度,依法及时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改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及其责任单位, 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市区主次干道由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 (二) 车行隧道、公路、铁路、桥梁、专用道路、公共广场、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人行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 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 (四)车站、机场、码头、公交站点、停车场、风景名胜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场所、公共浴场、商业网点、工业区、仓储区、保税区、开发区等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五)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应对其所辖区域负责; (六)街心花园、绿地、绿化带、花坛,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 (七)集贸市场由市场管理单位负责;商业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八) 沿岸海域、沙滩、护坡及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海面, 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其他海面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 (九) 举行大型户外活动, 组织单位在活动期间应负责保持场所的整洁并在活动结束时及时清理场所; (十)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由业主负责。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责任区域和责任单位的, 由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跨区的, 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一)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二) 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三)按照规定向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申报所产生的生活垃圾; (四) 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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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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