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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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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110225( 颁布时间) 20110225( 实施时间) 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1990 年 11月 17 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 2011 年2月 25 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企业(包括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 乡镇企业, 农村联户企业, 私营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 单位( 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规定》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规定》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四条各单位行政领导应负责在本单位宣传和贯彻执行《规定》和本办法,明确本单位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配备专(兼) 职工作人员。第五条各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及所从事职业的特点, 通过技术改造、工艺改革、设备更新以及采取无害作业等措施, 改善女职工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加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和保健工作。第六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和工作岗位, 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 在合同期满之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第七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依照原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执行。第八条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 有痛经等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劳动的, 经医疗机构证明、单位负责人批准, 给假一天, 工资照发。第九条怀孕七个月以上( 含七个月) 的女职工, 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正常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个小时的休息时间。对怀孕和哺乳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第十条孕妇在劳动时间内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所用时间, 算作劳动时间。第十一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 其中产前假十五天, 产后假七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产前假不足十五天的, 与产后假合并使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胎的,产假与第一胎产假相同。第十二条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证明,给予产假。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 给予产假十五天; 怀孕两个月至四个月流产的, 给予产假三十天; 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 给予产假四十二天。对无生育指标或避孕失败而怀孕的女职工, 为达到计划生育目的采取人工流产措施的,应参照上款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其所在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 不得安排其夜班劳动; 每班劳动时间内应给予两次哺乳( 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 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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