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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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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50315( 颁布时间) 20050501( 实施时间) 20070901( 失效时间) 市政府令第 218 号( 文号) 济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经 200 5年2月17 日市政府第2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发布, 自 2005 年5月1 日起施行。二○○五年三月十五日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 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历下、市中、天桥、槐荫、历城、长清六区范围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主管部门。各区房产管理部门在市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 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核减申请的受理、审核、公示及登记申报等具体工作。财政、民政、税务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配合做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第四条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通过租金补贴和租金核减两种方式实施。租金补贴指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发放租金补贴, 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租金核减指房屋产权单位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现已承租的公有住房, 按照房改政策规定的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给予租金减免。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第六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补贴资金应当设立专户, 实行专户储存, 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对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第七条住房产权单位按照廉租住房的政策规定收取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税务部门应当给予税收优惠。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者租金核减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济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最低生活保障证) ; (二) 无房、拥有私有住房或者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低于人均 6 平方米;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 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者租金核减的, 应当持现住房证件或者无房证明、户籍证明以及最低生活保障证, 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十条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会同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 并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内予以公示。对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 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 并在申请人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10日, 公示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由区房产管理部门自公示期满之日起 5 日内报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准。第十一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区房产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意见。不予核准的, 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经核准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者租金核减的,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持租房合同、市房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意见到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领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者到承租房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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