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业务流程图
信访人提出信访复查(复核)申请
不予受理
条件:1、信访事项不属于本级复查或复查机关受理权限范围的;2、无正当理由,超过30日请求复查或复核的。
受 理
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办理(复查)意见的信访人。 2、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 3、属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范围。 4、属于受理机关职权范围。 5、自收到处理(复查)机关的书面答复意见30日内提出申请。
案 件 调 查
召开听证会
召开协调会
调查相关证人
约谈责任单位人
约谈上访人
案件审查
事实认定是否清楚;2、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是否准确;3办理、复查意见是否合法与适当。
初步复查(复核)意见
经职能部门调查,初步作出复查(复核)意见。
作出复查(复核)决定
经信访办审查后,呈油田领导签批,并出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
送达复查(复核)决定
1、送达信访人(直接、邮寄、委托、公告等方式送达);2、送达相关责任单位。
结案、归档
1、信访人不同意复查意见,在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2、信访人不同意复核意见,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该信访事项终结。责任单位负责做好稳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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