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doc株洲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 加快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 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 和国专利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 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做质押,从银 行获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并根据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项贷 款业务。
第三条此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国有商业银行、株洲市商业银行、农 村信用社。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 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并拥有国家依法授予的专利权,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贷 款。
第五条贷款用途:仅限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含承兑 业务),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从事有价证券、股票、期货
等高风险的投资或投机经营活动。
第六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
件:
一、 岀质的专利权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必须是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权并有效的发明专 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
2、 质押的发明专利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1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 外观设计专利剩余的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
3、 质押的专利不属于国防专利;
4、 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形成产 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5、 原则上未许可他人实施,或虽许可他人实施但无法律纠纷。
二、 借款人符合以下耍求:
1、 原则上企业有两年(含)以上的经营业绩并且最近两年连续盈 利;
2、 恪守信誉、有还本付息的能力;
3、 除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经过工商部 门办理年检手续。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性质
第七条贷款额度: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专利 权评估价值的30%
第八条贷款期限:专利权质押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1年,中 长期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2年,原则上不得展期,如借款人到期归还 确有困难在与贷款人协商后方可办理展期手续,但贷款期限加上展期 期限之和不能超过质押专利权剩余的有效期限。
第九条贷款利率:专利权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 档次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有 关规定。
第十条贷款性质:专利权质押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由商业银行 自主审查、自主决定。
第四章贷款申办程序
第■•一条借款人持专利权及专利权有效证明和承贷金融机构认 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专利价值评估报告等有关资料向株洲市知识产 权局提出书面申请,株洲市知识产权局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进行审查, 初审合格后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借款人持株洲市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初审意见及贷款人 所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向贷款人提出贷款申请。
第十三条贷款人审查合格后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借款人持贷 款合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手续,并将专利权 质押合同登记情况报送株洲市知识产权局,经株洲市知识产权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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