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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仓至仓条款.ppt


文档分类:汽车/机械/制造 | 页数:约1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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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根据本案的案情,卖方是有权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因为,本案中,保险公司在货物装船前已按“仓至仓条款”承保了买卖双方成交的货物,所以,卖方不须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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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至仓条款
例:上海某公司以CIF条件从国外进口某货物一批,卖方已代办了一切险,该批货物在上海卸货后,当晚在码头被偷窃,买方能否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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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至仓条款
仓至仓条款是海运货物基本险保险起讫的基本条款。它规定了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空间范围:
即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经过正常运输过程,直到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为止。但是被保险的货物在最后到达卸载港卸离海轮后,保险责任为60天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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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至仓条款
图1 仓至仓责任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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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至仓条款
但如果一笔贸易按FOB(指定装运港)或CFR(指定目的港)价格条件成交,由进口方办理投保,则保险公司不承担在装运港装船前的保险责任,只负责货物在装上海轮后,直到抵达目的港收货人的最后仓库为止的风险,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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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至仓条款
图2 港至仓责任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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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至仓条款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公司对索赔人承担赔
偿责任,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公司和索赔人之间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即索赔人必须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
(2)向保险公司行使索赔权利的人,必须享有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具有可保利益即货物权益;
(3)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必须是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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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至仓条款
在FOB 或CFR 价格术语条件下,在货物自启运地卖方仓库到该货物越过船舷为止,卖方虽然享有保险利益,却因为此时保险合同的双方为保险人和买方,卖方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持有人,当货物在此期间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时,根据以上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保险人可以拒绝承担,卖方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买方虽然与保险人有着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却因不享有对货物的保险利益同样也不能要求保险人提供赔偿。因此FOB 或CFR 条件下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实质上就成了“船至仓条款”,即保险公司对保险货物所承担的责任是从装运港越过船舷开始到目的港收货人仓库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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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至仓条款
对于一些内陆企业来讲,采用FOB 或CFR 术语从内陆启运地至装运港这段过程的风险是很大的,这里建议出口方应通过合理的选用价格术语或在合同中通过相应的条款及时将可以转移出去的风险转移给进口商,对转移不出去的风险,应及时通过投保的方式转移给保险公司,如投保“陆运一切险”等。 内陆企业还可以采用适合各种运输方式的FCA 价格术语,既可以尽早转移风险,又可以凭当地承运人签发的货运单据及时地到当地银行办理结汇,减少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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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至仓条款
与FOB 或CFR 相比,CIF 条件下的“仓至仓条款”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仓至仓条款”。 CIF 价格条件下的风险划分与FOB 或CFR 一样,以装运港船舷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的界限,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由买方承担“。在CIF 条件下,货物自启运地卖方仓库到该货物越过船舷为止,卖方不但享有货物的保险利益,而且与保险人之间签有保险合同,是保单的合法持有人,因此如若在此期间发生任何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卖方都有权向保险人要求索赔。当货物越过船舷风险转移给买方时,卖方在货物装船后交单结汇(议付)的同时将这种保险利益通过对提单和保险单的背书转让给买方或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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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至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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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