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三节 近因原则
第四节 补偿原则及代位原则、分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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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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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法》规定,“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可以承认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1)投保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
(2)索赔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是以保险利益为限,被保险人不可以获得超过保险利益以外的额外利益。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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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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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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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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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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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所有权、使用权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2)因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3)因可能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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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管理者;
(2)各类专业人员;
(3)制造商、销售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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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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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的确定方式是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
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对于家庭成员关系范围的限
制是通过列举式进行规定的。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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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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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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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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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险合同(10-66条)
第十二条第一款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第二款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第十二条 第一款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第二款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新旧《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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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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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利益的时效
在财产保险中,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合同终止,始终都应存在保险利益,但为适应国际贸易惯例,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利益在时效规定时要求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索赔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保险期限长并具有储蓄性,因而强调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索赔时不追究有无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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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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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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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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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诚实,就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
所谓信用,就是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得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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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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