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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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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 19号《资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于 2006 年12 月 22 日经市人民政府一届第一○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 2007 年4月1 日起施行。市长翟占一二○○七年三月十四日资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 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资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和实施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资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和实施工作。雁江区人民政府以及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公安、物价、劳动和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 协助做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廉租住房补贴,由其到市场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 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资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最低收入家庭的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60% 。第六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 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为辅,主要包括: (一) 财政预算安排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二) 可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中适当调剂部分资金作为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 (四)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通过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第七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存储管理, 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第八条实物配租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主要来源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廉租对象现承租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 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它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 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第九条政府新建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 符合国家划拨目录和补充规定的, 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给; 新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免收配套费, 各相关部门应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收工本费。对房地产管理部门用财政资金购买旧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第十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 8 平方米以下; (三) 家庭成员中至少有 1 人具有资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户口。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廉租住房申请条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十一条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的人均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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