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山西大学仪器设备(物资)验收管理办法(试行).doc


文档分类:办公文档 | 页数:约1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1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1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山西大学仪器设备(物资)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 保证教学、 科研的顺利进行,依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教高[2000]9 号)和《山西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山大校字 [2009] 第 36 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验收是仪器设备(物资) 购置过程的一个关键环节,是合同履约质量的检验。 用户单位应积极维护学校利益, 切实把好验收关。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全校仪器设备 (物资)管理的归口单位。验收工作坚持“用户主导、多方参与、相互监督、权责明确”的 原则,无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物资)都必须进行验收。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中,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人民币 10 万
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大宗仪器设备是指批量(含成套,以下相同)在 20 万元(含 20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物资)。
第二章 验收的方式和依据
第五条 验收方法分为自行验收和监督验收。
(一)自行验收指用户单位的仪器设备(物资)使用者组织 3 人以上验收小组与供应商一起进行验收。 单价 10 万元以下或批量 20 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物资)验收采用此方式。
(二)监督验收指用户单位组织仪器设备(物资)使用者、供应
商、技术专家和国有资产管理处人员组成四方验收小组共同参与验 收。用户单位负责组织验收、供货商和技术专家参与验收、国有资产
管理处监督验收, 技术专家由用户单位推荐确定。 大型或大宗仪器设备(物资)的验收采用此方式。
第六条 验收依据签订的仪器设备(物资)采购合同或《进口仪
器设备技术协议》 (含补充合同,以下统称合同)和招投标材料、供货清单、产品说明书、样品等进行。
第三章 验收的条件和内容
第七条 用户单位的使用者在购置的仪器设备 (物资) 到货前应主动关注采购进度,做好货到前准备工作,包括拟定验收方案,提供 安装、调试、测试和使用所必需的条件(包括场地、环境、安全条件 及验收所需的工具、试剂耗材等)。
第八条 购置的仪器设备 (物资) 到货后应在充分做好验收前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 在验收条件不具备时不执行验收。
第九条 验收内容包括外观、数量验收和技术质量验收。
(一)外观、数量验收指对合同、 到货清单和实物三者进行数量、型号、材质、配置等的核对,检查三者是否相符。检查外包装是否完 好,拆箱后物资的外观有无破损,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等是否齐 备。
(二)技术质量验收指检查仪器设备(物资)是否按规范进行安 装,并通过运行调试(包括功能调试、技术指标调试、整机统调等) 和仪器检测等方法, 检查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 技术质量以及提供的人员培训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条 自行验收程序: 由用户单位使用者自行验收, 即对仪器设备(物资)进行开箱清点、 安装调试和试运行。 在确认仪器设备 (物资)符合要求后,填写《山西大学单价十万元以下仪器设备验收表》
(见附件一),办理资产登记和入账手续。国有资产管理处不定期组
织相关人员对用户单位自行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监督验收程序:仪器设备(物资)到货后,由用户单位使用者与供应商或代理公司等共同开箱检查,进行外观与数量验 收;安装调试完毕、试运行正常后,用户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确定验收人员及时间,进行监督验收。验收合格后,大型仪器设备须填写《山西大学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见附件二), 大宗仪器设备(物资)须填写《山西大学大宗仪器设备(物资)验收
报告》(见附件三),并附上相关的验收资料(包括验收清单、技术性能指标、技术测试报告等)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办理资产登记和入账手续。
第十二条 捐赠仪器设备(物资)的验收程序: 全部按照自行验收程序进行, 国有资产管理处确认验收结果进行备案。 已使用过的仪器设备(物资)不需要验收。
第十三条 特殊仪器设备的验收程序: 对国家规定由指定机构检测、检验或合同中约定由有资质的第三方验收的物资, 参照自行验收或监督验收程序并按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验收期限、结果和异常处理
第十四条 国内采购的仪器设备 (物资) 原则上到货一周内进行验收(另有约定的除外);国外、境外采购的仪器设备(物资)应在 索赔期(即货物到港起 90 天)内完成验收。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根据合同督促办理验收工作。 如不
能如期验收的, 用户单位需提交报告说明原因, 并拟定计划验收的时间。
第十六条 购置的仪器设备 (物资) 在验收时如发现与合同要求不相符时:
(一)仪器设备(物资)或

山西大学仪器设备(物资)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1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琥珀
  • 文件大小215 KB
  • 时间2021-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