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海商法概述
第一节 海商法的概念与特点
第二节 船舶与船员
第三节 海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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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 海商法
第一节 海商法的概念与特点
一、海商法的概念
二、海商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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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商法的概念
目前在国际上仍没有统一的说法。
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条规定:“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学界遂与立法相统一,一般将海商法定义为: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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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商法的特点
(一)海商法以海上风险的防范和处理为核心
(二)海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
(三)海商法具有较强的国际性
(四)海商法法律规范具有综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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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与船员
一、船舶
二、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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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 海商法
一、船舶
(一)船舶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二)船舶登记与船舶国籍
(三)船舶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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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 海商法
(一)船舶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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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 海商法
构成我国海商法上的船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海商法上的船舶必须能够在海上航行或移动。海商法上的船舶包括海船和海上移动式装置。
(2)海商法上的船舶必须达到一定规模。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不属于海商法上的船舶。
(3)海商法上的船舶必须以商业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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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海商法上具有以下特殊的法律性质:
(1)船舶是动产,但按不动产处理。
(2)船舶是合成物。
(3)船舶的拟人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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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登记与船舶国籍
船舶登记是船舶取得国籍和航行权,确定船籍港,建立港航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船舶的监督管辖关系,确认和公示船舶所有权及其他权利,使船舶在法律上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必经程序。
依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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