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植物油进口商自主检查指南
(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进口商主体责任,指导食用植物油进口商对境外输华食用植物油出口商及生产商按照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行生产,确保进口食用植物油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指自主检查的主体为中国境内进口食用植物油的实际进口商。
第三条 进口商应制定年度自主检查计划,并据此对境外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进行自主检查,确定合格供应商,保证其输华食用植物油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主检查计划应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
第四条 检查内容应包括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检查、生产加工过程卫生控制检查、贮存和运输过程卫生控制检查及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进口商结合所进口产品的实际情况,制订自主检查记录表,详实记录自主检查的过程以及各个检查要点的实际情况。
第五条 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检查。境外生产企业应参照ISO22000等有关标准建立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包括原辅料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添加剂、转基因原料、有毒有害物质、包装材料管理控制制度;生产、贮存和运输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制度等。
第六条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控制检查。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我国国标GB8955《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
(一)进口商自主检查时应获得以下材料:厂、库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平面图、人流图、物流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工艺关键部位图片资料、生产加工用水水质分析报告等。
(二)实验室的检查包括其硬件条件,能检项目及检验设施、设备和仪器;实验室人员资质、培训情况;各类检验设施、仪器设备是否定期校准并标识有效期;实验室检验操作流程是否合理;原料、半成品、成品及加工过程监控实验室报告与现场检查的符合性;检出阳性结果后的原因分析及采取何种处置措施,是否存在外部委托实验室,委托实验室的资质和相关委托检验合同。
(三)加工人员的卫生状况应符合卫生要求,工作人员应穿着工作服、戴帽子、口罩及专用鞋。禁止将异物带入加工车间。
第七条 贮存和运输过程卫生控制检查。应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贮存、运输和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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