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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支付结算案例.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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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国际贸易支付和结算案例
一、托收
二、信用证
一、代收行未收款即放单导致损失
案情:
国内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付款人A)与W国供应商(以下简称委托人B)谈妥,准备以托收方式进口一批原材料,并规定了交单条件为见单即期付款(D/P AT SIGHT),托收金额为233万美元。2000年2月,国内某银行(以下简称代收行C)收到W国某银行(以下简称托收行D)快递邮寄来的全套正本托收单据。托收行D在委托书上注明:“按照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以下简称URC522)办理”,并列名了赎单条件:在到期日2000年2月22日前实行付款交单。(please deliver documents to drawer against payment maturity:,2000)。
但代收行在付款人还未付款的情况下,已先行放单给了付款人。
尽管代收行多次向付款人催付,但是付款人由于早已凭单提货,不但对代收行的催付命令迟迟不复,相反,在未给代收行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在2月25日、28日和3月1日分三批以T/T方式向外支付该托收项下款项总数达200万美元。3月3日,托收行来电提出要求支付金额33万美元,并限定最后付款期限为3月4日,否则要求退回全套正本单据。之后,托收行又分别于3月6日、7日和8日连续三天来电催促,并在其8日的电文种警告代收行若再不付款将与该行总行联系。后代收行经再次与付款人联系,才得知T/T汇款付款之事。因此,代收行于3月11日发电至托收行要求只支付33万美元的余款。3月14日,托收行来电确认了支付的余款。代收行将余额于3月22日汇给托收行。
问题
代收行的行为有何不当?
参考结论和分析
本案涉及的见票即付( D/P AT SIGHT )托收属于跟单托收的一种,即单据寄交到买方所在地的代收行,由代收行向买方提示汇票和单据,在买方审核无误后,买方立即付款赎回单据,这样票款和单据即可两清。由于这种方式具有确保交易安全的作用,因而常为实务所采用。
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第1条b款规定:“银行收到托收或任何托收指示或随后的有关指示,并无必须办理的义务。”银行有权决断是否提供代收服务,但一旦决定提供服务,代收行处理单据就必须根据托收行的托收指示行事,正如《托收统一规则》第4条a款规定:“银行只被允许根据托收指示中的条款和本规则行事。”
托收行与代收行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其法律文件主要是托收行向代收行签发的托收委托书。
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载明了银行的义务和责任仅限于:第一,善意和合理谨慎行事;第二,核实单据与托收指示之间的表面相符和真实。
本案中代收行擅自放单,违反了托收委托书指示,最终不得不自行承担付款义务。
托收方式下托收指示不明确 造成货损案
案情
我某土产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籽,总价值为85万美元。合同规定付款条件为:“卖方开具见票后30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买方应于提示时承兑,承兑时即可交出运输单据,到期后立即付款。”我进出口公司依照合同规定按时将货物装运完毕,有关单据备齐备后于7月15日向托收行办理D/A30天到期的托收手续。托收行即选择DK银行为代收行向其寄单并委托收款。
8月25日买方来电:“关于第某号合同项下的***籽,据你7月14日装运通知电文,我经与船方代理联系,货物已到港多日,但至今未接到有关该货的托收单据,希速查何日办理托收手续。”
我进出口公司于8月28日即复电:“你25日电悉。关于第某号合同项下的***籽托收事宜,经我查确实于7月15日委托我C银行为托收行办妥D/A30天托收手续,我托收行已经于7月16日寄出单据,请查收。”
8月30日又接到买方来电:“你28日电收悉。经再三查询我往来行W银行,根本无该项托收手续。请通过你托收行径向代收行追查。”
我进出口公司接买方上述电文后,立即持电文与托收行联系。同时托收行也接到代收行DK银行电:“第某号托收单据以及托收指示均已收到。但因单据及托收指示书上的付款人地址不详(只有地名,无道路名和门牌号),经我多方努力查询无果,速告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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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