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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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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清平乐
禁庭春昼,莺羽披新绣。
百草巧求花下斗,只赌珠玑满斗。
日晚却理残妆,御前闲舞霓裳。谁道腰肢窈窕,折旋笑得君王。
阅读说明:本稿是在原条例基础上进行了部分修改,“【】”内部分为拟删除内容,黑体字部分为拟增加内容。
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修改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利保护,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专利管理、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协调处理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知识产权经济发展。
第三条   【省、省辖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机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
【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协助上级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有关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四条 省专利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聘请技术专家组成专利保护技术鉴定委员会。
专利保护技术鉴定委员会受专利管理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技术鉴定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具有原创性及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有突出贡献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专利实施等方面因特殊困难需要获得帮助的,可以申请政府财政资金资助。
第二章 专利保护与管理
第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的指导,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保障专利工作资金,培育、开发和保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严格遵守专利的有关法律法规,教育职工尊重他人的专利权,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各类学校应当宣传专利法律法规,普及专利知识,培养各类专利人才,鼓励支持教师和学生从事发明创造活动并申请专利,对获得专利者给予相应奖励。
【第五条】第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给予奖励,】。【;专利实施后,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对因实施该专利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当给予重奖。】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5%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转让或者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自收到转让费或者许可费后三十日内,提取不低于转让费或者许可费纳税后的25%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专利入股的,专利权人应当从其股份所得中提取不低于25%的收益给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被授予专利权的其他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可以参照上述三款的规定执行。
科技人员承担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形成职务科技成果的,可以获得的知识产权比例,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不得假冒他人专利,不得以非专利产品、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方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为非法实施他人专利、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的行为提供资金、场所、运输工具、生产设备或印刷标识等便利条件。
第八条 各类行业协会和专利服务机构应当宣传专利法律法规,普及专利知识,提供专利代理、信息、咨询、评估等服务,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和应用。
专利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报告,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对下列行为,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进行查处:
(一)假冒他人专利;
(二)冒充专利;
(三)经依法处理后继续侵犯专利权;
(四)其他重大的专利侵权行为。】
【第八条 专利权人和专利实施被许可人,有权在其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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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