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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5章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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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5章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四.doc第505章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四
摘要:本条例旨在就社会工作者的注册、注册社会工作者专业活动的纪律管制及 有关连的事宜,订定条文。
第505章第18条申请注册
任何人中请注册为注册社会工作者,须一
向注册主任申请;及
用指明的表格提出中请。
第505章 第19条接纳和拒绝注册
注册局可接纳或拒绝注册或将注册续期的申请。
凡注册局接纳或拒绝注册或将注册续期的申请,注册主任须按照该局所 订立的规则行事。
凡注册局拒绝注册或将注册续期的中请,该局须将该项拒绝及拒绝的理 由通知申请人。
第505章 第20条注册期满及续期
(1)名列注册纪录册为注册社会工作者的人一
@)的注册有效期为12个刀,自他获得注册当日起计;
的注册可应该人的申请每年续期。⑵任何申请将作为注册社会工作者的 注册续期的注册社会工作者,须一
(小向注册主任申请;
以指明表格提出申请;及
在不早于现有注册期满日期前3个月而不迟于该日期前28天的吋间提出 申请。(3)如注册社会工作者不在其现有注册期满前申请将注册续期,则一
注册主任须在该项现有注册期满吋在注册纪录册记录该项注册并没有获 得续期;及
从其注册期满日期开始,该人须当作不属现吋名列注册纪录册。(4)注册 局如信纳申请将注册续期的人不再符合第17条(第17(1) (a)条则除外,包括在 有关H期前的任何时间由附表1的条文修改的该条)列出的注册规定,可拒绝该 人的申请,而在上述情况下,注册局须将该项拒绝及拒绝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5)凡任何注册社会工作者不依期将其注册续期,但该注册社会工作者向注
册局就注册续期提出申请,注册局可延展注册续期的吋间。
(6)如任何注册社会工作者的注册己期满,注册局可要求他重新申请注册而 不是将其注册续期。
第505章第21条注册证明书
注册主任须以指明表格发出注册证明书或注册续期证明书予每一名注册社 会工作者。
第505章 第22条在注册纪录册内注销姓名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一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
(1)注册主任如知悉任何注册社会工作者有以下情况,可在注册纪录册内将 他的姓名注销一
他己去世;
他己中请终止其注册;
注册局认为他已不再通常居于香港;
他没有将其注册续期;
他在注册吋无权获得注册;
他没有依照第16 (3)条规定,将详情的更改通知注册主任;或
他没有依照第24条规定送达通知。(2)就第(1) (c)款而言,任何注册社 会工作者如在2年或更长的期间已没有居于香港,则注册局不得认为他是通常居 于香港。
除第31(2)条另有规定外,注册主任如接获由注册局或上诉法庭作出的 命令,指示在注册纪录册内将某姓名注销,他便须在注册纪录册内将该姓名注销。 (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
凡注册主任拟根据第(l)(c)、(d)、(e)、(f)或(g)款在注册纪录册内将 任何注册社会工作者的姓名注销,他须以预付邮资的挂号邮件将其意向的通知及 该意向的理由寄往该社会工作者的注册地址,在寄出该通知的H期后的28天期 间届满吋,注册主任方可将该社会工作者的姓名注销。
注册主任如向任何注册社会工作者发出通知,说明一
(8)注册局认为该社会工作者不是通常居于香港,而在注册主任手在注册纪 录册内将他的姓名注销之前,他令注册局信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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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