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华夏孔雀城四期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摘 要
信托计划名称:中融-华夏孔雀城四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投资范围: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所有/管理的资金以信托的方式委托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运用信托资金,用于向大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
风险控制:1. %股权为大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在贷款期限内,经受托人同意,出质人可变更同等价值的质押物;2.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信托计划规模:本信托计划规模拟为壹亿伍仟万元(小写:¥150,000,),实际规模以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金额为准。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募集规模不低于人民币伍仟万元(小写:¥50,000,),受托人有权对信托计划的募集规模及最低募集金额做出调整并在其网站上公布。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计划运行情况自主决定设置开放日以进行信托单位的申购和赎回,并自行设置开放日发行的信托单位的募集条件及方式,受托人将另行以在受托人网站()公告通知的方式进行披露。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暂分为A、B两类,受托人还可根据信托计划运行情况开放发行A类、B类以外的特定信托单位,以届时受托人在其网站()公告为准。
信托预计存续期限:信托计划的期限预定为18个信托月度,但受托人可决定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12个信托月度时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如发生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托计划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予以终止。
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或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决定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提前届满时,本信托计划项下现金类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且信托财产未变现完毕的,本信托计划自动进入延长期,届时无需就延长信托期限事宜召开受益人大会。延长期自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或受托人决定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提前届满之日(含该日)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毕之日(不含该日)止。
委托人预期年化收益率:
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以受托人与各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约定为准。
本信托计划项下于各申购开放日加入信托计划的委托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由受托人在受托人网站()公告,并以受托人与各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约定为准。
受益人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该受益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该等信托单位对应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取得日(含当日)至本信托计划终止日或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赎回日(不含当日)之间的实际存续天数÷365。
如果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延长期内所有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不变。
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
信托利益 = 信托财产-信托费用-信托税费
本信托项下,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方式如下:
(1) 受托人自信托计划成立满6个信托月度、12个信托月度、18个信托月度之日(“信托利益分配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分配一次信托利益,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每位受益人每次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 = 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对应的年化预期收益率÷365×该信托单位取得日或上一信托利益分配日(含当日)至本信托利益分配日(不含当日)之间的实际天数。
如果在某一信托利益分配日,信托财产专户中的现金不足以支付在该信托利益分配日拟向受益人分配的当期预期信托利益的,受托人应依法处置信托财产或根据交易文件行使相关权利,拟向受益人分配的信托利益应延长至信托财产专户中的现金可以支付全部拟向受益人分配的预期信托利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
(2)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之内,向受益人分配剩余预期信托利益,每一受益人可获分配的剩余预期信托利益=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S-已向该受益人支付的全部信托利益,其中,S=受益人在信托计划终止日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自其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不含)的实际天数×该等信托单位适用的预期年化收益率÷365。
如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信托单位取得日或预期年化收益率不同的,应按上述公式分别计算信托利益后相加。
本信托计划提前到期或延期终止的,受托人于本信托计划实际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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