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一、总则
1、目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的一项长效机制,是进行风险防控的有效手段之一,是实现公司本质安全建设的基础。为了坚实有效的推进这项工作,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态化,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本规定适用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
3、含义: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4、职责: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保证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治理重大隐患前要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并明确分管负责人。
分管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副总经理,负责组织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情况,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分公司(部门)一把手为安全隐患排查第一负责人,并对所分管区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全责。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各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通报、考核和奖励。
5、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二、隐患排查治理要求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则,各单位对各自管辖区域按照本规定要求中的检查时间、内容和频次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治理,保证公司安全生产。具体要求如下:
(1)隐患排查要做到全面覆盖、责任到人,定期排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及时发现、不留死角。
(2)隐患治理要做到方案科学、资金到位、治理及时、责任到人、限期完成。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治理前要研究制定防范措施,落实监控责任,防止隐患发展为事故。
(3)技术力量不足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欠缺的单位可聘请有经验的化工专家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指导本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单位应定期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系统排查事故隐患。
(5)隐患排查要按专业和部位,明确排查的责任人、排查内容、排查频次和登记上报的工作流程。
(6)分公司(部门)、车间(班组)均应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和台账,明确隐患的级别,按照“五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定控制措施)的原则,落实隐患治理的各项措施,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监控,保证隐患治理按期完成。
三、隐患排查方式及频次
1、隐患排查方式有以下六种:
(1)日常隐患排查:是指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基层单位领导和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性检查。日常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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