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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域外刑事被害人救济程序的基本特征.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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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域外刑事被害人救济程序的基本特征.doc简析域外刑事被害人救济程序的基本特征
论文摘要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同时受国家财力或其
他国情因素的影响,各国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家救济的对象、 范围、方式、期限、执行机关等程序规定存在着明显的差 异。但作为一种法律程序,被害人的救济程序应当符合程 序正义的评判标准,并应接受相关的国际人权文件的约束, 而这些标准构成了各国立法所共同遵循的客观规律和一般 原理。本文在考察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法国、加拿 大等国家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基础上,对法治国家在被 害人救济程序上的共同特征略陈浅见。
论文关键词域外刑事被害人救济程序
一、审查程序并非诉讼程序或审判程序,救济程序所 解决的并非民事法律关系问题
被害人国家救济制度与民事侵权法律制度存在着一定 的联系。其中一个重要表现是:对于救济金的计算方式各 国普遍采取与民事侵权行为的损失计算标准挂钩的方法。 例如,暴力犯罪致被害人重伤的案件中,不同的伤害等级 所接受的救济标准并不一致,而伤害等级的划分以及医疗 费、误工损失、赡养抚养费等计算方法类似于侵权行为诉 讼中的计算方法。此外,对于暴力犯罪致被害人死亡的案 件中被害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受养人提起救济申请的顺序 和范围,这些均与民事侵权法相类似。此乃其一;其二,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之后,其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相对较 低,它与民事审判中的证明标准相接近。其三,在救济审 查程序中,如果被害人的行为与直接造成其伤害或死亡结 果的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密切关系,即被害人自身存在过错, 将会产生被拒绝或降低救济金额的后果,这与民事侵权中 混合过错以及过失相抵理论也有相似的地方。事实上,救 济审查程序解决的并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问题。各国普遍对救济数额设定了下限和上限。设定下 限的直接目的在于防止救济申请过多,造成审查成本上升, 其深层次原因还在于对被害人的国家救济程序主要是具有 救助性质,而对小额的损失和轻伤的救助并不能有效地发 挥救济程序的救助功能。补偿不同于赔偿,它不以一方的 过错为前提,并且具有救助性质,因此多数国家还对救济 金设定了上限。此外,多数国家将被害人的经济状况作为 救济的前提之一,并将补偿作为救济的最后手段,因此补 偿程序具有补充性质和从属性质。
二、强调救济程序的及时性特征
域外被害人国家救济程序最初奉行最后顺序补偿原则, 即,犯罪被害人在扣除加害人赔偿、政府伤残补助、社会 安全基金之医药医疗补助、暂时失业补助、雇主之补助及 保险理赔之后,仍有困难者,方由国家给予补偿。其理论 基础是,国家补偿具有补充性质和辅助性质(SU bsidiary
),因此它应当在穷尽了其它救助手段之后,作为 发挥补充作用的救助手段,在所有的赔付手段中国家补偿 应当是最后的给付者。例如,在瑞典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 偿计划中,提起国家补偿申请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被 害人向警察报案;二是其它可能的求偿手段或获取救助的 手段均已经用尽。如果严格遵循国家补偿的最后顺序原则, 那么只有在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无实际赔付能力以及被害人 无法从其它途径获取救助或救济之后方能启动国家补偿程 序,即补偿程序应当在刑事程序和以加害人为被告的民事 程序结束之后得以启动。这意味着,急待医疗救助而生活 维艰的被害人必须经历漫长的诉讼程序的等待。因此,最 后顺序补偿原则必然与为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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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