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 款 合 同
(个人及个体工商户)
编号: 贷( ) 号
借 款 人:(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种类: 身份证
证件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贷 款 人:(以下简称乙方) 盈江县象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因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期限、用途
金额: (大写)
币种 :人民币。
期限: 6个月 ,自2015年9月4日至2016年3月3日。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将用于:种植。
放款金额、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第二条 利率及调整
利率
本合同适用利率是以下第 1 种:
(1)固定利率,月率 10‰,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2)浮动利率,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
, (上/下)浮 %,据此确定月利率为 ‰。
本合同约定,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按下列公式换算:
年利率= 月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30。
每笔贷款发放前,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适用新的基准利率并按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重新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A、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及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B、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C、其他: 。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
在下列条件未全部符合前,乙方有权拒绝放款:
(1)甲方已按乙方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办妥相关手续;
(2)甲方在第七条项下所作的陈述与保证是真实的;
(3)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已生效且担保物权已经设立并持续有效;
(4)没有发生可能对甲方的还款能力有不利影响的事件;
(5)其他先决条件: 。
上述条件得到满足且甲方办妥借款手续后,乙方在 个银行工作日内放款。
甲方选择下述第 2 种放款方式:
(1) 现金放款:甲方直接到乙方出纳柜面支取贷款。
(2) 账户放款: 甲方以本人名义在盈江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开立个人结算帐户,账号: ,作为乙方发放贷款的账户。
(3)委托付款到指定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
第四条 还款
甲方选择下述第 1 种还款法还款:
(1)一次还本、按月付息法:即按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按月结息。当月利息=贷款本金×日利率×占用天数。
选择一次还本、按月付息法;以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2)等额本金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并逐月结清。
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大写金额): 。
,还款日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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