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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型水电站融资担保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论文.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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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型水电站融资担保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目前,广东省农村地区的小型水电站为解决融资难题,普遍采用将整座电站抵押贷款,并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以换取商业银行或信用社的授信。但是在具体经办贷款过程中,信贷员常常被众多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所困扰,如整座电站到底包括哪些资产,又比如厂房不动产、机械设备动产,还有水电站将来购买的新机械设备以及电站的收费权、取水权,甚至于水电站的无形资产等,这些资产如何设立担保物权,如何登记,一旦贷款出现风险,贷款人又是如何实现担保物权等。基于此,规避、减少小型水电站融资的法律风险,已成为此类贷款业务的难点。针对上述难点条分缕析,不难发现该类贷款业务的风险具有共性。笔者试以经常在金融机构贷款法律风险控制讲座中引用的一个案子为例,并假设本笔贷款出现了风险,逐一进行分析,以寻找问题的根源和解决思路。
【典型案例】
2013年9月10日,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某信用社贷款300万元,双方签订了某社抵字(2013)第095号《抵押担保合同》,约定抵押物名称为借款人名下的金水源整座电站(含不动产、动产、电费收益权),并附《抵押物清单》。同日,借贷双方去某市公证机构办理了贷款抵押登记,公证机构出具某证押登字第8号《抵押登记证书》。登记证书记载,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人民币贷款,数额为300万元,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担保债权的费用等,抵押期限为被担保债权得到全部清偿时为止。现假设本笔贷款出现风险,借款人到期无力还本付息,并欠除信用社外多笔债务,信用社实现水电站担保物权将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风险评析】
一、本案水电站以不同的资产担保融资,存在的问题和法律风险。
众所周知,一座水电站一般包括厂房、土地、水坝、引水渠等不动产,机械设备如水轮发动机组、可控硅励磁装置和控制屏、电力变压器、高压输电线、压力管道等动产,还包括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甚至包括贷款人往往更看重的电站收费权和取水权这些水电站特有的权利。一般来说,这些资产都具有交换价值,法律并不禁止其作为贷款融资的担保物。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是以整座电站进行抵押融资,抵押物自然包括了上述五项不同类型的资产,而这些资产一并进行抵押登记,没有区分抵押和质押不同的担保方式,显然不符合《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是错误的。
(一)关于水电站不动产抵押存在的问题。
《物权法》已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加以区分,不动产抵押合同属于以设定抵押担保物权为目的的债权行为,其合同签订只产生债的效果,不产生担保物权即抵押权的设立效果。不动产抵押登记是物权行为,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才设立,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抵押的登记部门,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可随意选择登记机构。《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本案中,当事人约定以整座水电站作抵押,其中包括了不动产,即水电站的厂房、土地、水坝、引水渠等。对于土地使用权,其法定登记部门是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对于土地之上的厂房、水坝、引水渠等建筑物、构筑物,其法定的登记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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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