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协议书
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协议书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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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协议编号:
甲 方:
甲方负责人姓名:
甲 方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乙
方:
乙方负责人姓名:
乙
方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为促进双方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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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管理规定》和《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立足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以客户为中心,本着公平诚信,互惠互利,相互支持,加强协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就保险经纪业务合作事项,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合作范围
第一条 中国保监会批准的甲乙双方可合法经营的所有保险业务
领域,均为甲乙双方可进行合作的业务范围。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 在不违背客户利益、
基于公正客观立场的前提下,优先向对方提供业务机会和业务支持。
第三条 双方应积极开展包括信息交流、技术互补、市场协调、
客户维护、新业务开发及创新等在内的广泛的合作内容。
第二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甲乙双方保证,在合作期内均为合法有效的经营实体,
在业务合作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方尊重乙方的保险经纪业务
规范,乙方尊重甲方的保险业务规定及要求。
第五条 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保险产品的条款、产品
培训、必要的宣传资料及项目报价,乙方根据投保需要协助甲方为被
保险人提供项目风险评估及保险咨询服务。
第六条 甲方对合作业务有签单权、最终条款解释权、出具批单
权、查勘定损权、理赔权;乙方具有参与及建议权。
第七条 乙方不得添加、删除、修改、遮盖甲方出具的保险单证
上的相关内容。
第八条 甲方应做好合作业务的出险查勘、理赔工作,乙方应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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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甲方与客户之间的沟通协调。
第九条 乙方作为客户的经纪人,应就其所知的与保险业务有关的事实和信息向甲方如实告知,以便甲方做出是否接受该保险业务的决定。甲方保留不接受乙方介绍的保险业务的权力。
第十条 甲方接受乙方所介绍保险经纪业务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甲方不得避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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