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消费税
第09章消费税
第一节 概论
第09章消费税
一、消费税征收目的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消费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的统称,在实际运用中有广义消费税和狭义消费税之分。狭义消费税是指以特定消费品或消费行为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类税,如烟税、酒税、盐税、货物税、关税等。现代消费税,除了增加国库收入以外,更重要的是发挥其独特的灵活调节功能,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
第09章消费税
消费税征收目的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1、抑制不良消费行为。
2、纠正外部经济。
3、促进公平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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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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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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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税范围
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鞭炮、焰火
汽油;柴油;石油制品;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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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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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率适用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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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主要适用于那些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难以规范的应税消费品,包括烟(除卷烟)、酒(除白酒、黄酒和啤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贵重首饰、珠宝玉石、汽车轮胎、摩托车和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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