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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分则专题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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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合同法分则专题讲座
合同法分则专题讲座
一、买卖合同
二、租赁合同
三、赠与合同
四、运输合同
五、承揽合同
六、建设工程合同
七、保管合同
合同法分则专题讲座
八、仓储合同
九、借款合同
十、仓储合同
合同法分则专题讲座
一、买卖合同
(一)、概念。
当事人约定一方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所有权于他方,他方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合同。依约定应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所有权的一方称为出卖人(卖方、卖主),依约定受领标的物并且支付价款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买受人(买方、买主),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称为出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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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征。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有偿合同。
.

有些特种商品的买卖合同,国家出于管理上的需要,也会规定这些合同要求采用特定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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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卖人的义务。
出卖人是出卖标的物的一方,他的基本义务是将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
(一)交付标的物。
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移转给买受人占有,分为两种,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我们常说的是现实交付,也就是将物品直接交给买受人。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移转给买受人,以代替实物的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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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标的物时,自合同生效之时起即为交付。
占有改定,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指示交付是指出卖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受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出卖人交付的义务可以亲自履行,也可以由第三人履行。我们说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主体。对交付中出现的违约,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仍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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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
就动产来说,一般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也就是动产的买卖,一般出卖人交付的时候,所有权就转移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为不动产的特殊性和价值的重要性,法律规定不动产的转移要办理所有权转移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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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的义务
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和接受标的物。
1、支付价款。
A、支付价款的数额应该符合约定。
B、支付价款的地点应该符合约定。
C、支付价款的时间应当符合约定。
2、接受标的物。
A、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需要受领。
B、出卖人已经合法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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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合同法》第142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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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AIOP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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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