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用工及劳务派遣与业务外包实务技巧
主讲人:鲁志峰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主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执行主编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协会劳动关系专业委员会 常务理事
中国管理科学院劳动法研究所 副所长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中国就业促进会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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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工形式的常见类型
1、劳动合同制;
2、劳务派遣;
3、业务外包;
4、业务承揽;
5、非全日用工;
6、劳务关系;
7、代理;
8、借用;
9、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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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择用工方式的原则
1、劳动合同制主流原则;
2、不同方式有机结合原则;
3、成本控制优先原则;
4、法律风险相对低原则。
业务外包实务技巧
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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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包的种类
1、内部承包
2、业务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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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承包
《劳动部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企业单位在“承包合同”中将伤残亡风险推给职工个人,这种作法不符合我国宪法和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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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务外包
1、个人外包;
2、团队外包;
3、单位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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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承包的法律后果
A、《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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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主体责任的理解
法办【2011】442号:
59、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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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个人外包的法律后果
C、《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七条: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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