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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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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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考核,必须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 ICME),实行学分制。
第三条 天津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四条 各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相应实施细则,并向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作为继续医学教育评估的条件之一。
第二章 学分分类
第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学
分不可互相替代。国家级学分能够替代天津市级学分 ,天津市级学分不能替代国家及学分。
第六条 I 类学分包括: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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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
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天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由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第七条 Ⅱ类学分包括:
1、区、县院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自学并撰写综述;
3、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
4、国际性、全国性、省际、省级学术会议;
5、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6、出版学术著作;
7、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后撰写的调研、考察报告;
8、单位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学术讲座、技术操作示教、
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
9、外出进修;
10、科研立项。
第三章 学分要求
第八条 学分要求:
l、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应当取得
25 学分。其中三级医院初
级卫生技术人员要求Ⅰ类学分不少于
5 分。
2、中级、高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应当取得
25 学分,各类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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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要求具体见表 :
中级、高级卫生技术人员最低应取得学分数
I 类学分
学分类别
Ⅱ类
国家级
省市级
单位级别
学分
项目
项目
三级医院
4
8
13
三级以下医院及其它单位
2
8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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