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正规权利质押协议范本律师版
权利质押协议是指出质人和质权人就某项权利设定质押事宜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下面就由X来介绍权利质押协议的范本及注意事项。
出
质
人:
质权代理人:
债券发行人:
风险通知:用于质押的权利必需含有财产性、可转让性及法定适质性。并不是全部的权利全部能够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用于质押的权利必需满足下列条件: 1 含有财产性,即能够以金钱进行估价。故人身权等因为不直接含有经济价值,不得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2 含有可转让性。不含有可转让性的财产权,不能称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如和特定权利主体密不可分的财产权,如继承权、亲属间的扶养请求权、抚恤金领取请求权、土地全部权等,全部不得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3 法定适质性。因权利质权属于物权,依据物权法定的标准,只有经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要求能够出质的权利方可提供质押。
第一章
总
则
依据
之要求,为了确保丙方
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为丙方向债券持有些人融入资金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章
定
义
第一条
债券发行人--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即丙方。
第二条
特种金融债券--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债券发行人发行的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出质人--即本协议项下甲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质押物为发债机构发行此次特种金融债券进行担保的第三人。
第四条
质权人--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些人。
第五条
质权--指在质押担保法律关系成立后,当债券发行人到期不推行此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债务时,乙方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以质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六条 质押物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乙方确定的评定机构评定。
第三章
甲方申明及确保
第七条
甲方作为本协议中的出质人,就本协议作出以下申明及确保:
1.甲方确保自己是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完全的、有效的、正当的全部者;
2.甲方确保本协议项下权利不存在全部权方面的争议;
3.甲方确保设置本协议项下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4.在本协议签字前未对本协议项下权利做出过任何处分,尤其是未设置过任何质押;
5.依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措施》、《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措施实施细则》之要求,乙方作为债券持有些人的代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些人和甲方签署本协议,在债券发行人不推行清偿义务时,债券持有些人和乙方可行使质权,也可委托其它人行使质权,甲方不就此提出抗辩。
6.当本协议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改变,以致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立即提供其它资产进行抵 质 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7.甲方确保每十二个月度依法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使用期满之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
第四章
乙方申明
第八条
乙方作为本协议项下质权人的代理人,就本协议做出以下申明:
1.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其转让行为无效,乙方仍可对质押的权利行使权利;
2.
任何第三人对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产生侵害,乙方有权提起诉讼;
3.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而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再设置任何形式质押,其质押行为无效;
4.
债券发行人清偿债务后,乙方应通知登记机关解除质押登记;
5.
当本协议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改变,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提供其它资产进行抵 质 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第五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第九条
本协议项下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
第十条
本协议项下被质押的权利和
提供的抵押资产,共同担保
风险通知:夫妻一方以个人定时存单提供质押,尽管该定时存单权利人名义上为该夫妻一方,但因该存单极有可能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法律要求,以共有财产出质的,应取得全体共有些人的同意,所以,为避免风险,夫妻一方以其名下定时存单出质的,应取得其配偶的书面同意。
第六章
债券发行人推行债务的期限
第十一条
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偿还债券本金及对应利息。
第七章
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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