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沪财企[2006]66 号)
为加快本市科教兴市主战略实施,切实推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根据上海市人民政 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 知》(沪府发(2006)12 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本市各类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转化项目)、本市企事业单位投资于转化项目以及投资转化项目或高新技术 企业的科技人员进行专项扶持。
二、专项资金扶持的政策
1、本市注册的内资企业中经认定的转化项目(一般项目),从项目认定次月起三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之后两年,给予减半扶持。
2、本市注册的内资企业中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项目,从项目认定次月起 五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之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
3、本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项目,从项目认定次 月起五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之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
上述 1-3 类扶持对象由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90%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10%纳入科技型企业创新资金集中使用。
4、在本市注册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近三 年的税后利润投资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形成或增加企业的资本金,且投 资合同期超过五年的,在第二年度内,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扶持。
5、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用其从成果转化中获得的收益投资于经认定的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在第二年度内,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三、转化项目核定程序 转化项目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先期核定:
1、企业应在取得高新技术成果认定证书后二个月内,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申请享受转 化项目财政扶持。
2、申请企业应填报《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享受财政扶持政策核定表》,并将 转化项目认定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技术成果转让合同送主管税务部门。
3、审核程序:主管税务部门初审,同级财政部门复审。
4、信息反馈:主管税务部门将核定结果告知企业。
四、专项扶持资金兑付程序
(一)企业申请转化项目专项扶持资金兑付程序 企业应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专项扶持资金申请:
1、《年度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2、转化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
3、《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享受财政扶持政策核定表》;
4、工商登记复印件;
5、分月销售明细表;
6、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表;
7、纳税明细表;
8、税单复印件;
9、会计报表复印件;
10、自主知识产权认定证书及复印件;
11、财税部门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企业的申请材料应由主管税务部门初审,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 财政部门审定后办理专项扶持资金拨付手续。
(二)企业申请投资转化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的兑付程序 企业应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专项扶持资金申请:
1、投资协议、验资报告;
2、被投资单位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会计年报、经财税部门审核盖章的对应投资额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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