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车间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供电车间副主任应帮助供电车间主任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供电车间副主任必需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主动配合供电车间主任开展供电安全管理等工作,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根据分工要求,在分工范围内完成或组织完成对应的工作。
第3条根据分工要求立即组织进行供配电设备设施的管理检验,发觉煤矿使用的设备、安全设施不符合相关要求时,供电车间副主任要立刻组织整改。
第4条发觉相关人员不宜担任相关岗位的工作时,要立即向车间主任汇报。
第5条供电车间主任未在岗位时,供电车间副主任应根安排负担主任职责,确保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6条根据分工要求,立即制订规程、方法,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要求。
第7条立即向供电车间主任提出改善工作的详细提议。
第8条必需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供电车间副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一再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阻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觉的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方法的;
(四)拒不实施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供电车间副主任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根据要求立即、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有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收***、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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