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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答辩状
答辩人:常海,男,汉族, 50 岁,现住新城区艺术厅北街 9 号院 23
号楼 5 单元 14 号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
一、本案客观事实是答辩人因工程施工需要资金,工地领导(另
一被告王凯亮)当时说,他能帮其借到钱。在 2011 年 7 月 6 日,被
告王凯亮说帮其借到他舅舅(原告高宝)的钱啦,在王凯亮将 7 万元
现金交到答辩人时, 被告王凯亮让出具借条, 并写明借到原告高宝现
7 万元,但自始至终答辩人都未见过原告, 都是由被告王凯亮所说。在借款到期后, 被告王凯亮从答辩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同时出
具收条一份。并于 2012 年 11 月 8 日出具一份具体的扣款过程和情况说明。
综合,答辩人虽然以原告的名义出具了借条, 但答辩人从未和原告有过具体的借贷情节, 答辩人所有的借贷行为都与被告王凯亮发生,答辩人将借款偿还被告王凯亮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被告王凯亮所述与事实不符。
在本案上次开庭时, 被告王凯亮讲答辩人出具的欠条在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兑现, 根据休庭后答辩人调取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审理的劳动关系确认案件中, 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曾向磴口县、 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答辩状中明确谈到, 该借条已兑现。 也就是所被告王凯亮已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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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答辩人常海偿还高宝以及刘金翠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 且被告王凯亮出具证明, 上述两笔借款与答辩人无关, 那么原告借款应由被告王凯亮连本带息全额偿还。
三、关于利息问题。
答辩人虽然已经足额支付借款期间内约定的利息并归还全部本
金。但双方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约定为月利 4 分,明显过高。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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