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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的体系结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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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的体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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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4 月 19 日
论物权法的体系结构
一、引言
如同德国、瑞士、日本、台湾地区一样,中国继受了源于潘德克顿法学理论的物权概念,并在财产法体系中形成了物权法和债权法的二元划分,物权法也有了自成体系的结构框架,其内容在此制度空间中有了逻辑排列和组合,这就是物权法的体系结构。上述国家和地区的物权法位于民法典之中,并与其它各编发生千丝万缕的关联,比如,物权行为受到总则中法律行为规则的制约、物权变动与继承有关等,但它的独立制度空间能让立法者按照预设的标准行事,不但将属于物权法调整的事项反映为法律规则,还能让其在外观上具有特定的形式美。
受制于不同的地方性制约条件,不同法域的物权法有不同的体系结构,均有各自的合理性和形式美。中国物权法作为后来者,在实体内容上受上述物权法的影响很大,自不待言。问题在于,中国物权法应用何种体系结构来安排实体内容,不但能完全包容应有的规则,还能让它们得以有规律的排列。可能,经过对德国、瑞士、日本和台湾地区物权法的对比,我们能获得有益的启示。
二、物权法体系结构的经验表示
(一)德国
德国物权法共计九章: “占有 ”、“土地权利通则 ”、 “所有权 ”、“地上权 ”、 “役
权 ”、 “先买权 ”、“实物负担 ”、“抵押权、土地债务和定期金债务 ”和 “动产和权利
质权 ”。上述体系结构上的最大特点,就是以不动产与动产的区分为主线,以具
体权利类型为展开轨迹,辅以以抽象统领具体、以具体连接共性的体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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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与动产的区分是主线,这主要体现为: (1)在权利形态方面,不动产和
动产分别负担不同的物权,具有不同的规则,比如,不动产担保物权和动产担保
物权的类型迥异,它们被规定在不同的章之中 ;(2)在权利形式方面,不动产物权
的表现形式是登记,动产物权的形式为占有,它们分别处于不同的章节 ;(3)在权
利变动方面,对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而言,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是 “合
意 +登记 ”,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是 “合意 +交付 ”;对于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而
言,不动产物权变动主要为取得时效,动产物权变动特别是动产所有权取得的形态则要更多。
不过,这仅仅是一条虚设的主线,而非刚性的架构,德国物权法并未因此而
在形式上一分为二。这种区分在相当程度上是隐性的,它贯穿于各种具体物权类型之中。换言之,德国物权法的逻辑展开,是以具体权利类型为先后顺序的,它采用了 “所有权 -她物权 ”的排列,而这显然是以权利内容完整与否为依据的。这种排列没有脱离罗马法以所有权为中心、以她物权为衍生的模式,德国物权法的内容对此也有所印证,比如,它极度注重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移转遵循要
式的 “Au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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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