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困难、特困教职工界定基本标准
1、困难教职工认定标准
1 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有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急性白血病、脑中风等重大疾病,年医疗费个人自负部分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一半,且治愈周期较长的教职工;
2 家庭发生意外重大事故(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火灾等),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其基本生活,且自身难以自救的教职工;
3 家庭成员多,月人均家庭收入低于340元(咸阳市秦都、渭城两区社会救助标准);
4 因家庭子女就学或其他原因,长年累积造成家庭负债在50000元以上且近期无偿还能力的(购房、购车等除外),造成生活困难的教职工。
说明:具备上述其中一条者,即为困难教职工。
2、特困教职工认定标准:
(1)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或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但经本人努力未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
(2)因本人或家庭成员患病,已连续两年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的;
(3)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说明:具备上述其中一条者,即为特困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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