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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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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关于做好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监理企业市场行为,完善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建立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监理市场,促进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管理规定,现将做好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省外工程监理企业是指未经江苏省建设厅审核、批准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主要包括:在我省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12家中央管理企业所属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驻苏监理企业)和其他外地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非驻苏监理企业)。
  二、省外工程监理企业在我省开展监理业务,必须服从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省外工程监理企业在我省开展监理业务,与本省监理企业同样实行信用档案制度,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企业、人员的业绩、受表彰情况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不良行为等进行认定并报经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记入监理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四、对驻苏监理企业在我省承接监理业务的实行一年一次资质核验制度,并建立信用档案。
  (一)驻苏监理企业应当在每年5月20日-5月30日之间,向省建设厅提出资质核验申请,领取并填写《驻苏监理企业资质核验登记表》中有关内容后,报省建设厅核验。其中:申请新设立、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驻苏监理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申请批准后一个月内到省建设厅办理资质核验手续。
  工程监理企业办理资质核验手续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驻苏监理企业资质核验登记表(附件1);
  2、工程监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原件);
  4、企业所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原件);
  5、上一年度的监理业务手册(原件)。
  其中2-5项材料需依次装订成册(复印件)。
  (二)省建设厅收到驻苏监理企业送达的资质核验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质核验工作。驻苏监理企业经省建设厅核验资质后,由省建设厅下发《驻苏监理企业资质核验通知书》(附件2),核验通过的驻苏监理企业方可在我省承接监理业务。
  (三)驻苏监理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企业经理等,应当在原资质审批部门办妥变更手续后一个月内,持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报省建设厅备案。
  五、非驻苏监理企业在我省承接监理业务的,实行单个监理工程资质核验制度,并建立信用档案。
  (一)非驻苏监理企业进入我省承接监理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负责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等资质条件与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相符;
  2、工程监理资质等级与范围和拟承接的监理工程相符;
  3、上一年度年检结论为“合格”;
  4、在工程监理中,无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5、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配备与建设项目规模相符、专业配套、符合国家监理规范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是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且注册于本企业的人员,其他监理人员亦应持证上岗,且和该企业签订了经有权部门鉴证的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
  (二)非驻苏监理企业进入我省承接监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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