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依据《中国消防法》及其它相关要求,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需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施谁主管谁负责的标准。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本规则适合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储存***、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完工时,其主管部门应该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仓库应该确定一名关键领导人为防火责任人,全方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责任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落实消防法规,完成上级布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订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查等制度,落实逐层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员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评,提升职员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验,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订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时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国家贮备库、专业仓库应该配置专职消防干部;其它仓库能够依据需要配置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国家贮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它大型仓库,应该根据相关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各类仓库全部应该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时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仓库防火责任人确实定和变动,应该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立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置和更换,应该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该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对仓库新职员应该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仓库严格实施夜间值班、巡查制度,带班人员应该认真检验,督促落实。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根据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露天存放物品应该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须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和和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十七条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需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需采取降温方法。
第十八条库存物品应该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和垛间距大于一米,垛和墙间距大于零点五米,垛和梁、柱间距大于零点三米,关键通道的宽度大于二米。
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通常物品和轻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灭火方法不一样的物品,必需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易自燃或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需在温度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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