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某某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收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成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辩护人。经过查阅分析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今天又参与了法庭调查,辩护人对于案情有了清楚、全方面的了解,现依据相关法律要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一、有关成某某不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和理由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客体为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最初制订本罪立法原意是:首先为了预防银行类金融机构之外的主体抢占银行业务,其次是为了预防没有雄厚资本金的主体开展存款业务,给社会带来太大风险。在本案中被告成贵芳作为华侨中医医院的法人代表,并没有任何抢占银行业务的有意和行为,证据也反应出借款只是为了医院的经营、设备购置及开设新医院,其并不是想以企业开展存款业务获取利益,没有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有意。
2、依据最高院《有关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详细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1款要求: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要求,向社会公众(包含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有下列四个条件的,应该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相关部门依法同意或借用正当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经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路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时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法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在本案中,被告历来没有“经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含有广告性、不特定性、高流动性的手段向社会公开宣传,而是分别和各个出借人单独协商借款事宜,包含说明借款的用途、借款金额、期限及利息,且逐一向出借人出具了借条。
最高院《有关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详细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2款明确要求:“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本案完全符合这一款要求:本案中借款对象大致能够分为以下几类:医院职员、职员亲友、和医院或被告有业务往来的人,或亲友的亲友,好友的好友,全部借款对象均是特定的社会关系人。显然,被告所面向的借款对象并非社会不特定公众,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目标主体。
所以,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含有向社会公开宣传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情形下,不能认定被告的行为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即便被告的部分借款行为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仍含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1、涉案资金关键用于生产经营,部分资金能够清退
最高院《有关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详细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4款要求:非法吸
2021年成某某辩护词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