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房地产抵押按揭协议
抵押人 甲方 :_________
抵押权人 乙方 :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_________协议 以下简称主协议 的推行,甲方同意将其购置的而还未付清余款的房地产抵押予乙方,作为到期还清贷款的担保。甲方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正当有效。为此,甲、乙双方依据自愿、公平和老实信用的标准,经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购置的该房地产座落于_________建设面积_________m2,系_________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商品房预 销 售协议号_________,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 划拨 。
第二条 甲方同意将上述房地产及其附着物之全部权益设置抵押权抵押给乙方。
第三条 甲方购置房地产的价格为¥_________万元,甲方已交房款人民币 大写 _________万元。抵押贷款额为人民币 大写 _________万元。
第四条 设置抵押之房地产担保范围为被担保债务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五条 抵押期限从借款开始至还清所欠款项为止。
第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间应该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乙方有权检验抵押物的管理情况,甲方不得拒绝。
第七条 抵押期间,甲方未取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私自将抵押物转让、出租、再抵押、拆除、改建;不得改变其用途;未通知乙方,上述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显著低于其价值的,乙方能够要求甲方提供对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该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乙方同意的第三人提存,超出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全部,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八条 抵押权不得和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作为其它债权的担保。
第九条 除自然耗损外,抵押物发生损坏,甲方应该采取方法,负责保养和维修,以降低损失,其费用由甲方自负,并立即通知乙方。因意外毁损或灭失,不能或不足以作为债务担保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以填补不足或依据《保险法》的要求直接向保险企业行使求偿权。
第十条 抵押物因为国家建设及其它政府行为而造成抵押物价值降低不足以作为债务担保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
第十一条 甲方应乙方要求需要保险的,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前为抵押物投保,并以抵押权人作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甲方在协议使用期内,不得自行撤销保险,在保险期限结束而本协议未结束时,应继续全额投保。
第十二条 抵押关系中协议主体发生变更,本协议继续有效。协议要求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协议主体享受、负担。抵押当事人应共同到扬州市房产交易所申请办理协议变更登记手续。协议条款有改变的须重新签署协议,并取得对方同意。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
第十四条 该抵押协议签署后 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 ,债务人如未能按主协议推行债务,乙方可按国家要求,向相关部门申请处分抵押物。在处分抵押物时,除以划拨方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须先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数额外,所得款项按以下次序分配:
一 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 扣缴抵押物应该缴纳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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