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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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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12〕194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黔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黔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指导意见》、《黔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确定征收项目
(一)征收计划。区政府组织编制年度征收计划。由区国土房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建设业主申报计划,根据征收项目申报情况起草征收年度计划报区政府,区政府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二)项目申请。土地储备机构、重点基础设施业主单位以及区政府指定的项目实施单位作为申请单位向区国土房管局提出书面申请。
(三)项目预审。申请单位向区国土房管局提交项目规划范围以及符合相关规划和计划的证明文件,区国土房管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对项目进行预审。
(四)项目会审。区国土房管局会同区发改委、区规划局、区城乡建委等相关部门对征收项目进行会审,形成会审意见,提出房屋征收项目,并以请示附会审意见的形式报区政府确定征收项目。
(五)确定征收项目。区政府审定后对实施征收项目进行批复。
二、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一)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区政府批复确定征收项目后,由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调查确定征收范围内房屋门牌号,并向区规划、公安、市政、工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发出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书,同时在拟征收范围公告。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下达后,各职能部门应当告知拟征收范围内房屋不得进行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抵押、典当、分户、出租、改变用途、调配等手续,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监督售货亭、摊位等临时服务网点在征收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迁出。
(二)调查登记。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发出后,区征收办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年代、结构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
区政府组织规划、国土房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
(三)登记结果公示。组织调查登记结束后,区征收办在征收范围内对调查登记结果予以公布。
(四)确定评估机构。区征收办对申请参与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审查并公示,并会同项目所在地街道、镇(乡)按照《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办法(暂行)》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协商、投票选择或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征收评估机构,区公证处全程公证监督征收评估机构的确定。
(五)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区征收办根据调查登记情况、预评估价格以及相关规定拟订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签约时间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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