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开发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在商业和技术合作中包括的专有信息 如本协议第一款所定义的内容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署以下协议:
定义:
专有信息的定义:
本协议所称的“专有信息”是指全部商业秘密、技术秘密、通信或和该产品相关的其它信息,不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包含 但不限于 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方法、仪器设备和其它信息,上述信息必需以以下形式确定:
对于书面的或其它有形的信息,在交付接收方时必需标明专有或秘密,并注明专有信息属于甲方或乙方。
对于口头信息,在透露给接收方前必需申明是专有信息,进行书面统计,并注明专有信息属于甲方或乙方。
“接收方”:本协议所称的“接收方”是指接收专有信息的一方。
“透露方”:本协议所称的“透露方”是指透露专有信息的一方。
权利确保:
“透露方”确保其向“接收方”透露的专有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权益。
保密义务:
“接收方”同意严格控制“透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保护的程度不能低于“接收方”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但不论怎样,“接收方”对该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不能低于一个管理良好的技术企业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
“接收方”确保采取全部必须的方法对“透露方”提供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包含 但不限于 实施和坚持令人满意的作业程序来避免非授权透露、使用或复制专有信息。
“接收方”确保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存在或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使用方法和不使用的义务:
“接收方”同意以下内容:
“透露方”所透露的信息只能被“接收方”用于评价产品商业开发的可能性;
不能将“透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用于其它任何目标;
除“接收方”的高级职员和直接参加本项工作的一般职员之外,不能将专有信息透露给其它任何人;
不论怎样,不能将此专有信息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复制或仿造;
“接收方”应该通知并以合适方法要求其参加本项工作之雇员遵守本协议要求,若参加本项工作之雇员违反本协议要求,“接收方”应负担连带责任。
例外情况:
“接收方”保密和不使用的义务不适合用于下列专有信息:
有书面材料证实,“透露方”在未附加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公开透露的信息;
有书面材料证实,在未进行任何透露之前,“接收方”在未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已经拥有的专有信息;
有书面材料证实,该专有信息已经被“接收方”之外的她方公开;
有书面材料证实,“接收方”经过正当手段从第三方在未受到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取得该专有信息。
站
假如“接收方”的律师经过书面意见证实:“接收方”对专有信息的透露是因为法律、法规、判决、裁定 包含根据传票、法院或政府处理程序 的要求而发生的,“接收方”应该事先立即通知“透露方”,同时,“接收方”应该尽最大的努力帮助“透露方”有效地预防或限制该专有信息的透露。
专有信息的交回:
当“透露方”以书面形式要求“接收方”交回专有信息时,“接收方”应该立刻交回全部书面的或其它有形的专有信息和全部描述和概括该专有信息的文件。
没有“透露方”的书面许可,“接收方”不得丢弃和处理任何书面的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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