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议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机关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能够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企业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能够投保)。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程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时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使用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企业按下列各款要求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根据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使用期间,不管因为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企业均按第四条的要求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出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成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因为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企业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或犯罪行为;
;
;
。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企业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依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企业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
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能够指定受益人,假如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使用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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