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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和买方的欺诈行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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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鑫尊地产)及买方的欺诈行为
房屋及我们当时的情况
这几年因本人在北京教瑜伽,老公在天津的郊区上班,平时周末回 到北京。自己的房子是个大的开间。家里来人不方便居住。在附近租住了个两居的房子。自己的房子处于出租状态。
09年5月份,我当时怀孕了,我家还有个三岁多的小孩,便于老公照顾,带着孩子在老公上班的地方养身体照顾孩子,很少回北京。
因自己的房子头一个承租户在8月份到期了 。当时想法是继续出租,售价合适也可以把房子卖了,卖了房子可以买个大点的房子。当时中介公司鑫尊地产就代保管了段时间钥匙。后通过另外一家中介公司东缘基业将房子出租了。
房子出租一个月的时候通过中介鑫尊与买方郭玉杰达成了买卖合同
 中介公司的欺诈行为
在签订合同时候设置陷阱
签订合同时中介公司明知被告的房屋处于出租状态,仍然在买卖合同上勾选了“未出租”选项,而不是勾选“出租”选项且负责与租户签“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
关于资金自划转协议,在我们的房屋交易中可以约定资金自划转也可以约定资金监管。关于规避资金交易的风险,都要求资金监管。对于这方面我们当时不懂,中介和郭玉杰也没有告知。这个买卖合同原件上面关于这方面的约定也是打印上去的,我们根本不清楚。在后面的履行过程中我们无数次问及最后一笔钱如何拿到,一直都没有回答。
我们明确告知中介公司我们的二手房***丢失,中介公司为了达成交易,故意告知我们虚假信息,中介一再强调我们没有原购房发票,不需要多承担任何费用。并且原购房发票是在买一手房的时候才有的,我们买的是二手房,对方及中介也是知晓的。中介公司的在场所有人员(包括当时鑫尊的区域经理,门店经理都表示不需要另外出钱)。并且将 “因出卖人不能出示原购房发票,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写进了合同条款里面。因为这个票的丢失,最近我知道我将要承担13万多的税钱。
因当时我们卖的便宜,并且对方表示不用贷款可以全款给到我,所以约定的只要我的银行抵押一解。我们就可以过户,所以约定的条款的细节我们也没有想很多。但是我们当时也不清楚银行提前还款需要多长时间,所以约定60天
“最后我们发现合同里写的是60个工作日”
5由中介公司和买方提供的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网上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以本合同为准”就是为了在网签合同时根据需要更改买受人名称以完成买方的倒房交易,同时为我方设置一房二卖的陷阱,也可以在网签合同上更改成交价格以逃避交易税费并寻机以《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是转声明》上的交易价格为准欺诈我方,获取不当收益,造成我方重大损失。中介及买方当时没有给我们谈过什么是网签。我们一直到第一次过户前就以为网签和我们没有啥关系。这点在我们执行过程中中介和我们的对话录音可以证明中介一直采用欺骗的方式。
6合同第十四条1款关于定金的约定“买受人于2009年9月14日支付出卖人购房定金50000元,约定是签订合同当天给定金。合同要不都是电脑打印的格式合同,这部分是手写的。也是中介代写好后,我们看到的。我们来签合同之前有过约定。我们明确告诉中介我的房产证不在北京在天津,中介说知道我们有房产证,当天肯定能够收到定金。所以中介当时写上那条,我们也没有表示疑惑就签字了。签字后准备收钱了,对方就不同意了。最终在买方的要求下达成一致,由中介代保管。当时想对方的要求也算合理。
中介及买方执行合同过程中设置陷阱及欺诈行为
1收条问题及其收取首付款问题
实事情况:在签订合同后,我方因没有带房产证原件,没有收到现金,这个由中介公司代保管,收到现金是9月19号。打收条的时候,应对方的要求打了杨淑娟,我们当时没有想太多 。9月24号收的首付款,但是名字就打回了郭玉杰。后面做网签都已经在收到首付款后10多天了,在10月6号 。 在我们第一次过户时竟然让我们做财产公证给郭玉杰(有录音资料)。或者直接过户给白静。
从这个过程分析欺诈:作为郭玉杰辩护律师所说,网签是当时写错了1其实可以认为收条是故意设置的陷阱,如果我们真的过户给了杨淑娟,他们还可以告我们一房两买,我还要承担25万元的违约金。如果我和她做财产公证,她也不用出任何的税费就可以卖给白静。所以当时她才提出了做财产公证给她。
买方在我方清理租户时串通租户给被告***,妄图从中渔利。
买方在交付了首付款后,就将该房屋在中介公司放盘,多次组织客户看房。同时,买方一方面串通租户向我方索要高额赔偿金,且同意租户在过户后继续租住,另一方面坚持要求我届时交付空房,并***,增加被告的腾空房成本,如我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前无法交付空房给原告,则会被追究违约损失,置被告于不利境地。(有与承租户的录音承租户表示买方告知如果承租户不腾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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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