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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立法展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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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的立法展望
——民商法前沿论坛第353期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内容提要: 12月3日晚,民商法前沿论坛在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国际报告厅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做客民商法前沿论坛,对人格权法立法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展望。论坛同时邀请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姚辉教授担任评议人。该论坛由我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谢远扬主持。杨立新教授首先讲解了人格权法中国模式的意义以及坚持此模式的必要性。杨老师从法国、德国、瑞士以及魁北克人格权法特点的对比介绍入手,进而提出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人格权法的立法属于中国独有的第五种模式,比起其他四种具有很大的优越性。这种立法模式下将人格权作为基本民事权利的一种类型,从民法总则中分离了出来,而在民法分则中突出规定,使得人格权回复到其应由的地位,即与物权、债券、知识产权、身份权、继承权的同等地位。对于《民法通则》所确立的人格权法中国立法模式,我们不仅应该坚持下去,而且要继续发展,做出中国特色。接着,杨立新教授对2002年的民法典草案人格权法编进行了评析。总体上,对人格权法编予以了充分的肯定,即其在立法模式上,坚持了《民法通则》中的中国模式,同时,虽然人格权法编条文较少,但它总结了自《民法通则》规定人格权以来的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教训,如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隐私权的保护等。但除了上述优点外,此草案也有一定的不足,如条文数量过少,规定过于简单;具体人格权方面,仅规定了主要的几种,还欠缺很多,有待于进一步的补充;再如,人格权法编未对人格自由和人身自由进行区分;并且,人格权法发展的新思路、新想法如自我决定权和公开权的相关理论也没有体现出来。杨立新教授还针对人格权法的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议,即要继续坚持人格权法立法的中国模式,最好实现人格权法编的单独立法,同时要对人格权法的体系、内容进行深入的研究,在人格权法立法的同时进行人格权法的普及。此外,杨教授讲解了人格权法立法中的技术问题,在坚持人格权法单独立法的同时,将整个体系分为一般性规定和各种具体人格权具体规定的总分体例,进而总则中改变原有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划分,提出抽象人格权的概念,使其与具体人格权并列,分则中则要补充各种具体人格权。最后杨立新教授提出了对宪法中规定的人格权的处理建议。杨立新教授报告结束后,姚辉教授从民事权利的保护与法律制定方式之间的关系,立法模式的选择上,是坚持形式上的完美还是解决实际问题的可行性以及进行人格权立法必须面对的问题这几个方面进行了点评。杨立新教授所作的精彩报告,以及姚辉教授的深刻点评,使同学们对人格权法未来立法的有关问题有了全面而又深入的理解。互动阶段,杨立新教授以及姚辉教授对同学们的问题一一解答。最后,讲座在同学们的掌声中圆满结束。(文/李鸷)
时 间:2010年12月3日(周五)18:30
地 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
主 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主持人: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欢迎大家来到民商法前沿论坛。本次论坛非常有幸的请到了我们学校著名的杨立新老师和姚辉老师。大家知道,杨立新老师和姚辉老师都是我们国家非常著名的人格权法的学者,今夜两位巨星汇聚一堂,我相信可以给大家带来一场非常精彩的思想上的盛宴。下面首先有亲杨立新老师发言,题目是“人格权法的立法展望”,有请。
杨立新:好,谢谢。很早以前就想安排一次讲座,一直在忙,上次安排好了,还临时改了个时间,非常对不起。关于人格权法的立法问题,现在也成了一个热点,《民法典》制定了,《侵权责任法》制定了,这样接下来就应该考虑人格权的问题了。关于人格权的问题,到底是不是要单独立法,立法应当规定哪些问题,这些问题都还算悬而未决,还没有到尘埃落定的这样一个时候。这样我想今天就这个问题自己讲一些看法,也请姚辉老师给我们做点评。
那我就介绍这么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人格权法立法的中国模式的意义和坚持的必要性,这是一点;第二点就是2002年的《民法典草案》的人格权法编,这部分的优点是什么,缺点是什么;最后一点,我想说一说我们在人格权法的立法上,应该主要考虑的是哪些问题。
先说第一个问题,就是关于中国人格权法的中国模式的意义,和坚持的必要性。我们看一看从《法国民法典》到今天200年的民法的发展史,对于人格权的立法,其实说过好多次了,大概有四种模式。在外国这四种模式,我们把它概括成一个是法国模式,一个是德国模式,一个是瑞士模式,还有一个是魁北克模式。
从法国模式来说应该说是最落后的,那就是在民法典当中关于人格权基本上没有规定。它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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