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为加强对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杜绝群体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作业区对所辖范围内重点危险场所(区域)的控制和管理。
第三条 术语、定义
重点危险场所:指在长期的安全管理实践中,公认属于高风险的场所(区域或设施)。作业时人员众多,发生事故的潜在的危险性较大并较难控制。这些设施或场所一旦管理不善易导致伤亡或多人伤害的事故。主要包括:
1、可能存在爆炸危险的场所。
2、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导致多人伤害的场所;
3、可能发生大量有毒有害介质产生及泄漏的生产单元、设施或场所。
4、其它可能造成多人伤害的生产单元、设备设施或场所。
第二章 重点危险场所的确定
第三条 重点危险场所由公司安全环保处提出,会同相关作业区和管理科室评审确定,安全环保处备案,列入该办法《重点危险场所明细表》。
第四条 由于重大隐患得到整改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采用后消除的重点危险场所,分公司要及时申报删减,安全环保处修改制度。
第五条 由于工艺改变、新增设备及岗位出现新的重点危险场所,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安全环保处备案,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章 重点危险场所的通用管理要求与标准
第十一条 安全环保处应定期组织对重点危险场所受控情况进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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