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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讲义》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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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民法总则讲义
郭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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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民法概述
一、民法语源
jus civile
日本学者田真道由荷兰语翻译
二、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四、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
近代民法:抽象人格
私的所有
私法自治
自己责任
现代民法:具体人格
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
契约自由的修正
过失责任的修正
第二节:民法之构造
一、社会生活的基本类型与民法之构造


家族

债的关系
物权关系
亲属关系
继承关系
婚姻关系
父母子女
其他亲属
二、以人为中心的两种基本社会关系
家的关系
他人的关系
亲属法
财产法

生存
繁衍
人格地位
民法之起点
三、民法之编纂
(一)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
民商分立:基于商人法或商行为法为构造中心,
在民法典之外另行指定商法典。
民商合一:意大利motanelle民商二法统一论
(二)编纂体例
罗马式,法学阶梯体例
人 法
物 法
诉讼法
取得财产
的各种方法
财产及对
所有权的
各种限制

德意志式,潘德克吞体例
总则
债权
物权
亲属
继承
四、民法之沿革
1907年,沈家本、俞廉三、英瑞
为修律大臣。
俞廉三,字虞轩,一字虞仙,山阴人。
官至湖南巡抚。
沈家本(公元一八四○~一九一三年),字子敦,浙江归安(今吴兴)人。官至法布侍郎。
1908年,松冈义正起草总则、物权、债权
陈录、高种、朱献文起草亲属、继承
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
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
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
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
(一)晚清民事立法
五编,1569条
(二)北洋政府民事立法
1925年,第二次民律草案,1745条。
(三)国民政府的民事立法
1929年,傅秉常、焦易堂、史尚宽、林彬、郑毓秀
组成民法起草委员会,王宠惠、戴传贤、宝道为顾
问,何崇善秘书,胡长清纂修。至1930年12月完稿
傅秉常(1896-1965)
原名褧裳,广东南海人
焦易堂(1879—1950)又名希孟,武功县河大村人,官至最高法院院长
郑毓秀(1891-1859)深圳宝安西乡镇人。
郑毓秀:1891-1959
戴季陶:1891-1949
第三节 民法法源
法源:作为私法的普通法的实质意义民法的存在形式。
法官据以作为裁判根据的规则。
1、法律
民法通则
民事单行法
行政法律中的民法规范
2、行政法规
3、有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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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