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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产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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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产生
[摘要]目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差强人意,存在许多问题。根源在于对城市低保制度的基本理念的理解还没有统一。对城市低保的相关理念问题做出澄清与阐述,对政策制定和基层工作的实施有借鉴和指导意义。
[关键词]权利 目标定位 社会工作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06-0027-02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政府在城市实施的针对城市贫困群体及家庭的社会救助制度,其有效地保证了城市贫困群体的基本生存。目前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制度的深层次理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的义务、公民的权利,而不是恩赐
在制度实施过程中,有些基层民政干部的公民权利意识淡薄,将公民应当享有的最低生活保障权利当作本部门的恩赐,片面强调“不养懒汉”。实际上,以我国现有社会保障的水平不可能导致一个依赖救济的“懒汉”阶层的产生。
有些地方的官员用自己的价值取向选择救济对象,有污点的人及其亲属往往遭遇社会排斥。一些地方政府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家里不能有吸毒、赌博人员,不能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这种做法有一定的干部和群众基础,在我国有深刻的原因: 一是我国几千年来一直受儒家思想和佛教文化的影响,政府、社会团体、个人,把对弱者的救助看作慈悲行为,是对穷人的恩赐和施舍,表现在利用价值取向来选择穷人。二是社会普遍存在社会救助
“民政对象情结”,没有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视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也没有将此视为自己应尽的职责,所以才出现了上述种种不正常的规定,造成对穷人的“社会排斥”,其结果就是救助瞄准机制不准确。
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是政府应负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是公民应获得的帮助和应享有的权利。这在我国《宪法》第45条中作了明确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救助首先是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一项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它体现了政府的一种社会政策取向――社会公平。
社会救济体现的是人道主义精神,它不问致贫原因,只看受助者是否真是贫困,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最后一道安全网。社会救济的责任仅仅是使受助者的生活相当于或略高于最低生活需求,以避免产生依赖心理乃至不劳而获的思想。最低生活保障的退出机制以家庭收入超过政策规定为标志。
现代社会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把社会救助看成是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一项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社会救助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只要是穷人,无论什么原因,只要其收入低于贫困线,他就有权利申请救助。政府选择救助对象不能根据贫困以外的标准。从理念的层次看,社会保障从初期的附带各种侮辱条件的施舍救济向人道和人权并重的全面福利的发展,这也是社会文明不断发展的标志。
二、保护申请人的隐私(权),而非公布申请人的隐私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经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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