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企业管理措施
广东省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在广东省内的小额贷款企业及其用户的正当权益,加强对小额贷款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企业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企业稳健运行,依据《中国企业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所称小额贷款企业,是指根据本措施及相关法律、法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投资,在本省的县 市、区 域范围内设置,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企业或股份有限企业。
第三条小额贷款企业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受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负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企业股东依法享受资产收益、参加重大决议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企业应遵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要求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正当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
第五条小额贷款企业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在本省地级以上市辖区范围内设置的,其名称中的市辖区名称应该和市行政区划连用;小额贷款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该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企业或股份有限企业。
第六条小额贷款企业的股东需符正当定人数要求。有限责任企业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置;股份有限企业应有2―200名提议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提议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企业主提议人 或最大股东 需具有以下条件:
一 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 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县 市、区 或总部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市但在试点县 市、区 有分支机构 ;
二 含有完善的企业治理机制;
三 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 市、区 不低于2021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 市、区 500万元〕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3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 市、区 150万元〕以上。
假如主提议人 或最大股东 有2个以上均需具有上述条件。
第七条设置小额贷款企业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中国企业法》要求的章程。
二 有限责任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 市、区 不低于1500万元〕,股份有限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 市、区 不低于2021万元〕,全部资本应真实正当,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提议人一次性缴足。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人民币。健康运行1年以上,各方面达成监管要求,可依据实际需要申请扩大资本金注入。
三 主提议人 或最大股东 及其关联方累计持股百分比不超出45%,其中每一个主提议人 或最大股东 及其关联方累计持股百分比不超出20%,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百分比不得超出小额贷款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主提议人 或最大股东 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企业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它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
四 有具有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 有具有任职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 有必须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方法和和业务相关的其它设施。
八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小额贷款企业应根据《中国企业法》自主选择组织形式。
第九条小额贷款企业的投资人包含: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境外小额信贷组织或金融机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它投资人。
第十条境内自然人作为投资人,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统计;
三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正当,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她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十一条境内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人,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含有法人资格;
二 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统计和纳税统计,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 财务情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 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五 年底分配后,净资产达成全部资产的30%以上 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
六 权益性投资余额标准上不得超出本企业净资产的50% 含此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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