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法的价值概述
本章知识体系
价值与法的价值
价值的内涵
法的价值的内涵
法治的外部环境要件
法的价值体系与冲突
法的价值体系
法的价值的冲突与选择
第十四章>>第一节价值与法的价值
一、价值的内涵
◆富兰克纳的价值界定
◆在富兰克纳看来,价值大致可以被归纳为:(1)“价值”有时被用作抽象名词:①在狭义上只包括可以用“善”、“可取”和“值得”等术语来恰当地表示的东西;②在广义上则包括了各种正当、义务、美德、美、真和神圣。(2)“价值”作为一个更具体的名词(譬如:当我们谈及一种价值或多种价值时):①往往是用来指被评价、判断为有价值的东西,或被认为是好的、可取的东西;②也被用来指有价值或是有价值、是好的东西,“各种价值”就意味着“有价值的各种东西”、“好的各种东西”或“各种善”。(3)“价值”一词还在“评价”、“作出评价”和“被评价”等词组中被用作动词。
第十四章>>第一节价值与法的价值
一、价值的内涵
◆我国学界对价值界定
◆我国社会科学界一般认为价值一词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体现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二是指客观事物的有用性或具体的积极作用。
◆可以从三个层次去认识价值的含义:价值是表征主客体关系的概念,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价值又是个评价性概念,对主体的各种需要作出评价;价值又是伦理性概念,对主体本身的价值的评价即对人格尊严的推崇
第十四章>>第一节价值与法的价值
二、法的价值的内涵
◆法的价值的概念
◆法的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法能够满足作为主体的人类、社会和国家的需要。凡是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符合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的法就是有价值的。
◆法的价值由三大要素组成:
●法的价值取向,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
●法的价值目标,即称之为法的“形式价值”。
●法的价值评判,即在各种价值发生冲突和矛盾时法所能借以进行评价的标准。法的价值评判是为法律实践服务的,而法律实践又为法的价值评判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这种价值形成了法律评价的标准,故称之为法的“评价价值”。
第十四章>>第一节价值与法的价值
二、法的价值的内涵
◆法的价值的特点
◆法的价值的特点是法的价值的内在要求,也是法与其他现象或事物的基本关系的表现。法的价值具有多方面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
。
。
。
。
第十四章>>第二节法的价值体系与冲突
一、法的价值体系
◆法的价值体系
◆价值体系亦称价值系统,是指多种价值以多种结构方式整合形成的统一整体。法的价值体系可以被看作由一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它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从价值属性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一组与法的创制和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2)从价值主体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占统治和支配地位的社会集团所持有的一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3)从价值体系的结构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法的目的价值、形式价值和评价标准三种成分所组成的价值系统。即法的价值体系包含着目的价值系统、形式价值系统和评价标准系统三个子系统。
第十四章>>第二节法的价值体系与冲突
一、法的价值体系
◆群体法的价值和个体法的价值
◆从社会主体的角度法的价值可分为群体法的价值和个体法的价值。
◆群体法的价值是指某一社会群体对法的要求以及法对该群体的实际效应。
◆个体法的价值是指作为主体的个人对法的要求以及法对个人的实际效应。
◆个体法的价值更注重对个人利益的追求,群体法的价值追求则更注重正义、秩序等内容。
◆两种价值是互相依存的关系。群体法的价值是在个体法的价值的基础上形成的,反映了一定群体内个人对法的要求,没有个体法的价值,群体法的价值也就无从谈起;个体法的价值追求只有融合于群体之中,形成群体法的价值,才有实现的可能。从法对主体的实际效应看,法要求这两种价值应尽量统一起来。
第十四章>>第二节法的价值体系与冲突
一、法的价值体系
◆法的正价值、无价值和负价值
◆从主体的法的价值追求与法的实际效应的关系法的价值可分为正价值、无价值和负价值。
◆法的正价值是指法所产生的实际效应与主体的法和价值追求相一致的情况。正价值是法对人的有益的价值,是法的正常价值。
◆法的无价值,亦称法的零价值,是指法对主体不产生效应。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法与社会实际状况相脱节,使法成为一纸空文没有实现价值的可能;法之间不协调而相互矛盾,使有些法不能实现其价值;有些法没有得到切实实施而无价值。
◆法的负价值是指法所发生的实际效应与主体的法的价值追求相反的情况。
◆对于统治阶级来说,应力求实现法的正价值,避免法的无价值和负价值。
第十四章>>第二节法的价
法理学第十四章__法的价值概述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